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等六部门
关于印发在津推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及车型管理流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工信厅联通装〔2022〕10号)和《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9〕31号)要求,推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加强在津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优化在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促进新能源汽车有序发展,现将《在津推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车型管理流程》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津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的通知》(津新能源推广〔2017〕2号)废止,如国家和本市政策调整,相关流程另行通知。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科技局 市交通运输委 市市场监管委
2022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在津推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车型管理流程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流程
(一)基本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是在津新能源车辆服务保障、新能源汽车产品、动力电池回收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诚信守法,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开展在津推广应用相关工作,具体应满足《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指南》(附件1)相关要求。
(二)申请流程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于每月月底前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报告》(附件3),同时向“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申请开通账号并录入相关信息。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于每月第五个工作日起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情况进行评估。第三方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评估报告提交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对于满足要求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评估报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征求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意见。
二、新能源汽车车型申请流程
(一)基本要求
新能源汽车产品应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内所列车型或国家有关部门明确标注为新能源的进口车型。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取得本市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后的车型应持续满足一致性,并对在“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内填报的信息负责。
(二)申请流程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将所申请车型信息录入“天津市新能源汽车数据中心”,其中车辆检测报告应按《在津推广新能源汽车抽检要求》(附件2)的要求上传,并按照GB/T 32960的要求完成车辆联调测试。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车型的信息进行核对,并于每月月底前将符合要求的车型列表提交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三、其他事项
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及车型按附件1和附件2进行抽查,对未达到要求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限期90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新车型录入,整改完成后由第三方机构重新进行审核,通过后,恢复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车型录入。对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行公开通报。
2.进口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可委托国内设立的销售公司或授权机构按照上述流程进行办理,并由其国内设立的销售公司或授权机构承担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四、相关单位及联系方式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工业处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
电话:022-23312250
附件:1.天津市新能源汽车安全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指南
2.在津推广新能源汽车抽检要求
3.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