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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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896646L/2021-0003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 文 字 号 :
津无管规〔2021〕1号
主    题 :
科技工业信息化\工业;科技工业信息化\信息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无线电

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天津市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127

(联系人: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局李涛;

联系电话:83602809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设我市无线电管理信用体系,提升无线电管理监管效能,规范无线电用频、设台行为,促进我市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天津市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工作的信息采集、评定、信用分级分类、修复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评价的对象(以下统称相对人)为已取得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局)无线电管理相关行政许可的单位,具体为:

(一)取得我市无线电频率使用有效许可的单位;

(二)取得我市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有效许可的单位;

(三)取得我市无线电台识别码有效许可的单位。

第四条 我市无线电管理相对人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信息共享、动态更新、客观公正的原则。鼓励、支持相关部门使用无线电管理信用信息,发挥信用在推动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的作用。

第五条 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工作原则是根据相对人的相关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频率行为信息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市无线电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无线电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信用主管部门。

第二章 信用评定

第六条 无线电管理有关行为信息是指相对人遵守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履行无线电管理相关义务等方面的表现。

第七条 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采用扣分制。根据采集到的各相对人无线电管理相关行为信息,10个工作日内按照《无线电管理信用评分规则》进行计分,累计得出相对人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总分。

第八条 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950分(含)以上为A级,900分(含)至950分以下为B级,800分(含)至900分以下为C级,600分(含)至800分以下为D级,600分以下为E级。

第九条 通过以下方式获取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所需数据:

(一)政务服务平台获取有关信用评价的相关数据。

(二)在无线电管理监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

(三)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的相关数据。

第十条 基础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识别信息。

(二)所涉及的无线电管理有关行为发生时间、结果等信息。

(三)其他需要归集的信息。

第十一条 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将作为扣分项纳入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

(一)无线电频率管理方面

1、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

2、擅自转让频率的。

(二)无线电台(站)管理方面

1、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及时申请延期继续使用的。

2、实际设台数量与申请频率时拟设台数量存在较大差别的。

3、终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后,未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的。

4、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

5、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

6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

7、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三)其他无线电管理方面

1、未按时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

2、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提供虚假承诺的。

第三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A级相对人可向无线电管理部门申请提供以下激励措施:

(一)提供无线电用频、设台业务指导。

(二)申请许可延续时,在法定许可期限内,可适当延长许可有效期。

(三)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三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市无线电管理局结合信用评价结果,对相对人依法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第十四条对于DE级相对人可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因违反无线电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需实施行政处罚的,在裁量基准范围内从重处罚。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减少对其采取承诺制审批等便利化措施的范围。

(三)拟作出准予许可延续前,实施现场检查,核实其台站技术参数等是否符合许可核定的要求,不满足要求的,许可不予延续。

(四)对相对人发送书面提醒告知书。

(五)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下一年度“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A级、B级单位降低抽查比例,对D级、E级单位提高抽查比例,具体抽查比例根据信用评价结果确定,最终抽查总数按照当年“双随机”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市无线电管理局将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其他部门共享,供各部门参考使用。

第十七条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信息有效期为1年。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八条相对人对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结果在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向市无线电管理局提出。

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后,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在线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市无线电管理局接到核查通知后,应及时处理异议申请,并将核实后的信息同步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十九条相对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一)评价结果在有效期内。

(二)相关扣分行为已完成整改,并作出信用承诺。

(三)自扣分行为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发生新的同类行为。

第二十条申请信用修复时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信用等级为B级的单位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后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二)信用等级为C级的单位自公布之日起2个月后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三)信用等级为D级单位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后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四)信用等级为E级单位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市无线电管理局应当做好信用信息的安全保护工作,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用信息,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无线电管理信用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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