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政策解读
一、《天津市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指出,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重要产品追溯机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党中央和国务院十分重视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发挥信用在创新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天津市市委、市政府将信用体系建设列为“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推动公共信用与行业信用的互动融合、集成贯通,并先后出台《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加快推进诚信建设行动方案》等法规文件。
2020年,天津市诚信建设领导小组下发了《天津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构建工作方案》,要求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并明确到2021年底,全市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基本建立,信用监管全面覆盖,行政监管和政务服务效能全面提高,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基本形成。
综上所述,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无线电监管效能,规范无线电用频、设台行为,有必要开展《天津市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起草工作。
二、《办法(试行)》制定依据
《办法(试行)》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天津市省无线电管理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规定。
三、《办法(试行)》起草过程
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大力推进无线电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一是深入开展调研。前往天津市开展信用建设比较早的市交委、市发改委开展调研,学习行业监管、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方面等文件精神和先进做法;多次与其他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沟通,学习兄弟省已出台的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办法的先进经验。二是广泛征求意见。在我局官网发布《天津市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到市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市发改委、市信用中心等部门征求意见,对提出的意见总结吸纳,将文件由细则升级为评价办法,提高文件层级;召开市广播电视台、三大运营商、民航、轨道交通、无线电协会等设台单位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对提出的涉及公共信用评分细则、无线电管理评分细化、取得频率许可后设台时限,慎重评定严重失信、信息保密安全、个人设台的核查等6条建议认真研究并合理采纳。三是认真对标对表。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信息纳入范围、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发改委连维良副主任依法规范、依法建设、依法提升三个“依法”的讲话精神,在《细则(试行)》中删去了严重失信行为和联合惩戒部分。
根据广泛征求的意见,多次研究修改后形成本办法。《办法(试行)》实施后,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局将根据制定的评价指标、规则和程序,开展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工作,得出评价对象的信用分数,确定信用等级,并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开。同时,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局将结合无线电管理对象信用评价结果依法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四、《办法(试行)》主要内容
1.《办法(试行)》制定的主要目的
《办法(试行)》制定的主要目的是建设天津市无线电管理信用体系,提升无线电管理监管效能,规范无线电用频、设台行为,促进天津市无线电管理事业发展。
2.《办法(试行)》所评价的对象
本办法所评价的对象(以下统称相对人)为已取得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局)无线电管理相关行政许可的单位,具体为3类,一是取得我市无线电频率使用有效许可的单位;二是取得我市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有效许可的单位;三是取得我市无线电台识别码有效许可的单位。
3.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的原则
我市无线电管理相对人信用评价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信息共享、动态更新、客观公正的原则。
4.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工作原则
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工作原则是根据相对人的相关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频率行为信息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市无线电管理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无线电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信用主管部门。
5.无线电管理信用评定分值及等级
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总分为1000分,采用扣分制。
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950分(含)以上为A级,900分(含)至950分以下为B级,800分(含)至900分以下为C级,600分(含)至800分以下为D级,600分以下为E级。
6.哪些情形将作为扣分项纳入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
相对人有以下情形的,将作为扣分项纳入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
(1)无线电频率管理方面:一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二是擅自转让频率的。
(2)无线电台(站)管理方面:一是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及时申请延期继续使用的。二是实际设台数量与申请频率时拟设台数量存在较大差别的。三是终止使用无线电台(站)后,未拆除无线电台(站)及天线等附属设备的。四是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五是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六是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七是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3)其他无线电管理方面:一是未按时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二是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提供虚假承诺的。
7.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所需数据获取途径
主要有以下途径:一是政务服务平台获取有关信用评价的相关数据。二是在无线电管理监管过程中产生的相关信息。三是其他合法途径获取的相关数据。
8.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基础信息
基础信息包括主要有以下内容:一是单位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识别信息。二是所涉及的无线电管理有关行为发生时间、结果等信息。三是其他需要归集的信息。
9.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信息有效期
无线电管理信用评价信息有效期为1年。
10.信用修复申请条件
相对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以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一是评价结果在有效期内。二是相关扣分行为已完成整改,并作出信用承诺。三是自扣分行为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发生新的同类行为。
11.申请信用修复时间
申请信用修复时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1)信用等级为B级的单位自公布之日起1个月后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2)信用等级为C级的单位自公布之日起2个月后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3)信用等级为D级单位自公布之日起3个月后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4)信用等级为E级单位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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