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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

来源: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1-06-09 15:00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

和信息化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


执法业务处室、稽查总队:

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执法,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

         202169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免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适用条件

法定依据

1

无线电频率或者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及时改正的

限期内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2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但及时改正的

限期内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3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中,任意一项存在不符合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的,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且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改正的

限期内已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

行为系初次且非故意违法,经营食盐为国家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不按规定购进食盐的

行为系初次且非故意违法,经营食盐为国家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

未达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核查阈值,也未造成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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