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业
和信息化领域免罚清单的通知
各执法业务处室、稽查总队: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行政执法,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包容审慎监管,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021年6月9日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免罚清单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无线电频率或者无线电台执照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及时改正的 |
限期内已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2 |
销售应当取得型号核准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但及时改正的 |
限期内已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3 |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台址、使用频率、发射功率等技术参数中,任意一项存在不符合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的,尚未影响合法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且没有违法所得,并及时改正的 |
限期内已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4 |
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 |
行为系初次且非故意违法,经营食盐为国家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 |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
5 |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不按规定购进食盐的 |
行为系初次且非故意违法,经营食盐为国家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 |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天津市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
6 |
未妥善保存、移送相关记录的 |
未达到《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核查阈值,也未造成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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