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淘汰落后产能和取缔“地条钢”工作领导
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造纸行业淘汰落后
产能专项行动的通知
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14委局《贯彻落实工信部等十六个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津工信产业〔2017〕3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能源局关于2017-2018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督导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工信部联产业〔2018〕225号)要求,进一步探索利用综合标准淘汰落后产能,推动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工作机制,经研究决定,在我市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外,2019-2021年用三年时间开展造纸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并为下一步推动我市其它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积累经验。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执法监管
1.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重点核查我市造纸行业重点用能企业2018年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市节能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2.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加强对造纸行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检查力度,依法依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和程序核发排污许可证。(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3.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在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造纸生产企业,依法查处并责令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当地政府依法进行处置。(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依法依规查处造纸行业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属地政府按程序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二、依法依规淘汰落后工艺装备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各区加大对造纸行业落后产能设备的排查整治力度,对淘汰类工艺装备全面排查,做到应退尽退。包括:
1.石灰法地池制浆设备(宣纸除外);
2.5.1万吨/年以下的化学木浆生产线;
3.单条3.4万吨/年以下的非木浆生产线;
4.单条1万吨/年及以下、以废纸为原料的制浆生产线;
5.幅宽在1.76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120米/分以下的文化纸生产线;
6.幅宽在2米及以下并且车速为80米/分以下的白板纸、箱板纸及瓦楞纸生产线。
各区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函〔2015〕97号)等文件要求,做好技术方面落后产能的淘汰和验收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三、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发展
鼓励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调整产品结构,加快发展特种纸和纸板的新型材料,发展中高档包装用纸和纸制品。支持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提升工艺装备水平,提高生产效率,走向更加环保、高效、绿色的健康产业道路。
四、时间安排
每年3月底前,各区人民政府将造纸行业企业淘汰退出的落后产能设备、数量和产能,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和取缔“地条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每年10月底前,市相关部门将本部门利用综合标准退出的落后产能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每年12月底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区造纸行业淘汰落后设备退出情况进行抽查,汇总形成我市造纸行业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予以公告。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人民政府为造纸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主责部门,市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项工作,充分发挥好市淘汰落后产能和取缔“地条钢”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加强信息共享。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执法监督,主动开展工作,及时公示限期整改企业名录,公告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并通报各单位。(市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惩戒约束。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相关贷款。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企业的信用信息对外进行公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市场监管委、市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淘汰落后产能和取缔“地条钢”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代章)
2019年1月3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处 董韵;
联系电话:8360773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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