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6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组织做好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14委局《贯彻落实工信部等十六个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津工信产业〔2017〕34号)落实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安全监管局等部门立足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共同研究制定了我市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综合运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通过落实部门联动和属地责任,推动落后产能有序关停退出,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为高质量发展腾出空间。
二、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门《关于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7〕2306号)。
三、目标任务
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推动不符合国家明确要求的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有序关停退出;开展新一轮“地条钢”排查整治工作,做好严防死灰复燃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能耗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工业节能管理办法》《节能监察办法》,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工业节能监察重点工作计划,落实国家重大工业节能专项监察任务,重点核查我市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化工、造纸等高耗能行业重点用能企业2017年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对2017年节能监察中发现存在能耗超标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进行公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各区人民政府)
(二)环保方面
1.开展专项执法督查行动。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结合“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全面覆盖、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采用昼巡夜查、突击检查、明暗结合的执法方式,进一步增大对全市排污企业的抽查频次,加强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排查力度,依法依规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配合环保部组织开展重点区域和领域大气污柒防治强化督查、组织开展打击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行业和固体废物集散地及危险废物相关环境违法行为、垃圾焚烧发电行业专项执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绿盾”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等6大专项督查执法行动。(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2.健全联动响应检查机制。按照环保部《关于加快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文件要求,继续推动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的总氮、总磷自动监测设备建设,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充分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新手段,实现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与在线监控系统报警联动机制, 利用报警信息进行“点穴式”检查,打好最严环保执法组合拳,确保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3.加大环境违法惩处力度。继续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发现一例、严惩一例,形成执法的高压态势,震慑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提高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及时对我市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信息在公示平台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关于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45号)要求,对环保部定期公布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主要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理,并对超标企业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严格环境执法监管,按照《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环境保护系统实施环保红黄牌管理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环保法〔2016〕210号)的要求,对超标排放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红黄牌”警示,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下达的环保“红牌(黄牌)”企业名单,加大对环境违法企业的警示力度。(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4.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继续推动纳入国家排污许可管理的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组织开展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做到纳入一行,清理一行,规范一行。同时,实现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和环境检查执法机构部门联动,明确责任分工,完善信息共享,畅通衔接渠道,不断提高排污证许可监管工作水平,实现排污证许可全流程闭环管理。(市环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质量方面
1.加强产品质量执法。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生产企业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当地政府依法进行关停退出产能;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按照信用信息公示管理规定公示。(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2.规范产品质量管理。加强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的获证生产企业的证后监督,对建筑用热轧钢筋获证企业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钢铁、水泥产品无证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公布获证企业及产品基本信息。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依程序报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销生产许可证。(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
(四)安全方面
1.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整治。重点开展涉爆粉尘金属冶炼领域专项整治。涉爆粉尘方面,制定印发《天津市2018年工贸行业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部署全市涉爆粉尘企业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治理建构筑物、除尘系统、防火防爆、除尘清理等10项重点问题。金属冶炼方面。制定印发《关于开展钢铁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依据《关于贵州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31”煤气中毒等两起较大事故的的通报》等总局文件,从安全管理、高温熔融金属、煤气作业等方面明确列出重点检查内容,部署全市金属冶炼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市安全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
2.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属地政府按程序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市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五)技术方面
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有关规定,进一步深入排查和淘汰辖区内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使用淘汰类工艺技术装备的落后产能,并严格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函〔2015〕97号)等文件要求,做好技术方面落后产能的淘汰和验收工作。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取缔“地条钢”决策部署,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地条钢”行为,组织做好《取缔“地条钢”严防死灰复燃实施方案》落实工作,深入推进工作长效机制,坚决杜绝“地条钢”死灰复燃。(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各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1.加大扶持引导。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降低产能改造成本,提高运营效率。以用好用足淘汰落后产能扶持政策为目的,及时做好产能用地退出土地资源的盘活政策咨询及服务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按职责分别负责)
2.落实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的产能,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和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
3.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对未取得合法手续的钢铁产能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违规新增产能的企业,停止发放贷款;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压缩退出存量贷款。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好风险防控职责,加强非现场监测和分析,扎实开展信用风险防控。在“三方备忘录”、“七方协议”框架下继续推动天津市绿色债券发行,在培育市场主体、推广创新产品和防控金融风险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
4.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做好化解过剩产能职工安置工作,深挖企业内部潜力,加大内部安置力度,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对就业困难人员进行重点帮扶,及时落实各项补贴政策,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支持和鼓励产能过剩企业组织转岗职工和企业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同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经办管理服务,加强基金征缴和管理,按规定落实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待遇。(市人力社保局、各区人民政府)
5.强化惩戒约束。对未按期完成落后产能退出企业的信用信息推送至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天津市行政机关联合奖惩监管系统,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对外进行公示,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市市场监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6.加强专业支撑。依托钢铁、有色、建材等行业协会,组建成立专家支撑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配合全市各区、各部门开展对国家淘汰类工艺、装备的排查、甄别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相关部门、各相关行业协会)
六、时间安排
4月底前,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结合本方案安排,细化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分解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
11月底前,各区人民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安全监管局完成对列入本地区、本部门依法依规关闭退出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填写《天津市2018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附件1)报市淘汰落后产能和取缔“地条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12月底前,市淘汰落后产能和取缔“地条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本年度退出的落后产能进行检查验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附件2)。同时,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将2018年本地区、本部门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市淘汰落后产能和取缔“地条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予以重视。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提出了明确的工作方向和相关要求,我们要深入抓好落实,使之成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
(二)严格工作标准。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全面检查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企业能耗、环保、安全、质量、技术综合性标准执行情况,将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淘汰类工艺装备列入重点工作计划,依法依规淘汰退出,确保应退尽退。
(三)强化信息公开。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做好落后产能退出的信息收集、产能统计和情况汇总工作,充分运用对外网站、信息化管理平台,及时公示限期整改企业名录,公告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设备(生产线)和产能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要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工作需要,认真做好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工作,总结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进一步加强示范引导,为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
1.天津市2018年度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名单
2.企业落后产能退出验收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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