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第26号公告)(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做好我市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评价机构管理
1.定期开展复核。已通过备案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推荐有效期为3年,评价机构应于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复审申请,经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进行复审,合格后可继续作为推荐机构,复审不合格的,取消推荐资格。
2.加强动态跟踪。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暂行办法》加强对本辖区内评价机构的动态跟踪管理,发现推荐机构违反《暂行办法》第4章第24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应及时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其推荐资格。
二、加强评价工作管理
1.规范评价内容。评价机构应在天津市域内依据《暂行办法》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统一执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目录随国家发布的目录动态调整)。被评价企业的生产工艺、技术应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规范要求,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产品等应符合目录要求。评价报告内容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工艺技术介绍,计量统计体系建设情况,产品质量控制情况,企业自身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企业接收的工业固体废物分种类的综合利用量及相关的物料衡算过程,存在问题及建议等。
2.做好备案公示。评价机构应按照《暂行办法》评价程序服务要求在评价报告完成后30日内,将评价报告报至被评价企业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经所在区审核通过后,在网站上对评价报告中下列项目予以公布:企业名称、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种类与数量、综合利用产品名称、评价机构名称。
评价机构将评价工作总结材料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报至评价机构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评价机构对评价报告负责,并承担责任,接受监督。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
3.定期开展总结。各区每半年对本辖区综合利用评价报告备案情况(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综合利用量、综合利用产值、减免税额等)进行整理汇总,每年7月15日、1月15日前将半年和上年度全年工作情况形成报告,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各区公示情况及机构评价报告进行抽查,对有关情况予以通报,并对抽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机构取消推荐资格。
此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工信节能〔2019〕1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2024年11月18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节能与综合利用处 周倩;
联系电话:83607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