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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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896646L/2024-00052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工信电子函〔2024〕8号
主    题 :
科技工业信息化\工业;科技工业信息化\信息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2024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函202426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自行下载文件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在全市组织开展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区内企业按照通知要求组织企业2024925日至1010日在信息填报系统(https://ic-tax.ccidthinktank.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工业和信息化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企业条件,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

企业可1130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1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3年清单但未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于20241130日停止享受政策。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工业和信息化报告,工业和信息化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4年度相关政策。

特此通知


       

2024930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子信息产业处高东生

      联系电话:022-83602833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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