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在津推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及车型管理流程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优化在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管理,促进新能源汽车有序发展,现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在津推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车型管理流程的通知》(津新能源推广〔2022〕3号)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二、新能源汽车车型申请流程”“(一)基本要求”中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为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内所列车型”调整为“2022年12月31日(含)前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型应为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第5批至2022年第12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内所列车型。2023年1月1日(含)后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型应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汽车产品技术参数页上或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明确标注为新能源的车型。其中,2022年7月1日(含)至2022年12月31日(含)期间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型为过渡批次车型,应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汽车产品技术参数页上或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上明确标注为新能源的车型。”
二、将“附件2 在津推广新能源汽车抽检要求”“一、车型信息抽检”中的“4.《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影印件”调整为“4.《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或《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汽车产品技术参数页或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影印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作规定的事项继续按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和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在津推广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车型管理流程的通知》(津新能源推广〔2022〕3号)执行。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代章)
2023年4月6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装备工业处 杨鸿旭;
联系电话:022-83608063)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