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相关财产保险公司:
按照《关于开展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3〕10号)要求,为组织做好2023年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试点申报工作,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产《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内新材料产品(不含集成电路材料),且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投保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综合保险的企业,符合首批次保险补偿工作相关要求,可提出保费补贴申请。承保保险公司符合《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7〕60号)相关要求,且完成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产品备案。
二、申请保费补贴的产品应由新材料用户单位直接购买使用,用户单位为关联企业及贸易商的不得提出保费补贴申请。原则上单个品种的保险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已获得保险补贴资金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提出续保保费补贴申请。用于享受过保险补偿政策的首台套装备的材料不在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相关保险公司和行业联盟协会要做好保险产品解读、政策宣贯以及对接服务工作。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有关单位,组织符合条件企业积极申报,做好现场核查和材料初审工作。相关材料纸质版和扫描件(加盖公章)于2月17日前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市财政局、天津银保监局研究审核后上报国家。
附件:2023年新材料首批次保费补贴资金有关材料要求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天津银保监局
2023年2月7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郑天龙、王博;
联系电话:83607455;
电子邮箱:zhengtianlong@tj.gov.cn;
市财政局 席经治;
联系电话:23205677;
天津银保监局 郑媛媛;
联系电话:83865543)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