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传统
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传统工艺美术的继承、保护、繁荣与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7号)和《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津政令〔2022〕第30号)相关文件精神,我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
评审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促进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开展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是指工艺美术中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主要以传统工艺流程创作生产的品种和技艺,包括雕塑雕刻类、金属类、漆器类、工艺花画类、地毯和挂毯类、抽纱刺绣类、美术陶瓷类、编织工艺类、珠宝首饰类、民族民间工艺类和其他工艺美术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关工艺美术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认定工作机构)成立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承担具体认定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工作指导和监督单位。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由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行业管理专家组成,全面负责评审认定工作,协调解决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专家组、评审监督组,负责评审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细则和程序;
(三)审定评审专家组组成人员;
(四)审定评审结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
第六条 评审办公室在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细则;
(二)设立天津市工艺美术专家库, 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人员;
(三)负责申报资料的受理、核查、报送和退还等组织工作;
(四)负责申报实物作品的接收、保管和展示等组织工作。
第七条 评审专家组负责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的具体工作。评审专家组按下列要求设立:
(一) 评审专家按申报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作品类别从专家库相应分组中随机抽取,由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专家组组成人员,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不对外公布。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天津市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天津市工艺美术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应涵盖不同专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具有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本市或外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2.在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从事工艺美术教学、研究并具有正高级职称;
3.熟悉工艺美术行业与发展,从事十年以上工艺美术行业管理。
(三)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应遵守以下原则:
1.评审专家组成员为奇数,一般不少于7人,具体名额根据参评者人数和作品所属工艺美术品种分类而定;
2.评审专家组由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行业管理专家组成,省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评委所占比例不少于评审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占有一定比例。
3.评审专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参评者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与评审工作有利益关系者,不得作为评审专家组专家。
第八条 评审监督组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组将对专家评审进行现场监督,同时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进一步核查。
第三章 评审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每两年评审认定一次,评审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十条 在天津市境内从事工艺美术研究、创作、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均可提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申请,已经被评为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不再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认定为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申报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工艺美术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德艺双馨,弘扬工匠精神,无不良信誉记录;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传统工艺美术品种。
1.在天津市境内传承发展历史悠久,有较高艺术和技艺价值;
2.以多种工艺、技术,由技艺人员生产制作形成的工艺美术品;
3.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有完整的工艺流程;
4.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有的艺术特色,在内容、风格、造型等方面自成流派,独树一帜;
5.在保留传统品种精华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发展。
(二)传统工艺美术技艺。
1.在天津市境内传承发展历史悠久,有较高艺术和技艺价值;
2.采用多种工艺但可由一人独立完成,或以一种工艺为主,多种工艺为辅;
3.由家族关系传承或师徒关系传授继承,保留了原有的制作技术和艺术特色;
4.具有以手工艺为主的制作技艺和独特风格;
5.有完整的传统技艺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
6.在传统技艺基础上锐意创新,有所发展和突破,既保留传统技艺的精华,又体现新技术特有的艺术效果。
第四章 评审认定内容和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认定的主要内容:申请认定评审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申报表》;
(二)提供历史悠久证明材料;
(三)采用的主要原材料及说明资料;
(四)工艺流程说明材料,包括说明该作品、产品是手工艺制作或以手工艺制作为主的有关说明材料,有完整质量标准的优先认定;
(五)艺术风格、技艺特点的说明资料;
(六)历年国内外获奖、荣誉、评价情况有关材料;
(七)有关企业单位或个人的资质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审资格审核。
(一)申请评审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评审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评审办公室对申报者申报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并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确定参评品种和技艺名单;
(三)评审办公室审查资料后,将符合条件的由评审专家组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评审专家组自受理日起一个月内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议。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专家组评审推荐意见,审议并出具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在认定工作机构网站上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评审监督组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颁证。经公示无异议,由认定工作机构提出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认定意见,报请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目录、颁发证书。
第五章 激励政策
第十八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在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初审、核查、推荐工作中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相关经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对已认定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其从业人员及所在单位依法享受传统工艺美术的相关保护政策,可以优先参加天津市工艺美术精品、天津市工艺美术大师和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推荐。
第二十条 对已认定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其所在区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出台激励政策,积极做好相应的保护、发展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者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取消评审认定资格。
申报者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经调查属实的,收回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参与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工作的评委应签订评审工作廉洁自律承诺书,严格保守秘密,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评委资格:
(一)评审期间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的;
(二)为申报者许诺、游说,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参与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规定开展评审认定工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收受贿赂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加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属回避范围人员不得参与评审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4年,自2022年10月10日实施,至2026年10月9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