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艺美术
精品评审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传统工艺美术的继承、保护、繁荣与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7号)和《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津政令〔2022〕第30号)相关文件精神,我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认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促进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开展天津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艺美术精品,是指在工艺美术中属于技艺创新、工艺精湛、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稀有作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确定的相关工艺美术社会组织(以下简称认定工作机构)成立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承担具体认定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天津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认定指导和监督单位。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由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行业管理专家组成,全面负责评审认定工作,协调解决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专家组、评审监督组,负责评审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认定,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细则和程序;
(三)审定评审专家组组成人员;
(四)审定评审结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
第六条 评审办公室在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工艺美术精品评审细则;
(二)根据天津市工艺美术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人员;
(三)负责申报资料的受理、核查、报送和退还等组织工作;
(四)负责申报实物作品的接收、保管和展示等组织工作。
第七条 评审专家组负责天津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的具体工作。评审专家组按下列要求设立:
(一) 评审专家按申报工艺美术精品评审的作品类别从专家库相应分组中随机抽取,由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不对外公布。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天津市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天津市工艺美术专家库。专家库的专家应涵盖不同专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1.具有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本市或外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
2.在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从事工艺美术教学、研究并具有正高级职称;
3.熟悉工艺美术行业与发展,从事十年以上工艺美术行业管理。
(三)评审专家组的组成,应遵守以下原则:
1.评审专家组成员为奇数,一般不少于7人,具体名额根据参评者人数和作品所属工艺美术品种分类而定;
2.评审专家组由工艺美术大师、专家学者、行业管理专家组成,省市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评委所占比例不少于评审专家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国家级工艺美术大师占有一定比例。
3.评审专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参评者有近亲属关系或其他与评审工作有利益关系者,不得作为评审专家组专家。
第八条 评审监督组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组将对专家评审进行现场监督,同时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进一步核查。
第三章 评审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我市工艺美术精品每两年评审认定一次,评审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优中选优、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十条 在天津市境内从事工艺美术研究、创作、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均可提出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认定申请,已经被评为我市工艺美术精品的不再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认定为我市工艺美术精品,申报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工艺美术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德艺双馨,弘扬工匠精神,无不良信誉记录;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者具有天津市户籍或在天津市境内从事本行业工作满三年(以暂住证或居住证为准)的外省籍人员,均可申报;
(二)申报者参评作品必须是本人设计或制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材料上乘,工艺精湛;
(四)作品创意独特、构思新颖、设计巧妙、造型完美、富有文化内涵;
(五)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
(六)作品在国家级行评中获得银奖以上或省部级行评中获得金奖;
(七)技艺在继承优秀传统的基础上有新的创造,或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与传统工艺巧妙结合。
第四章 评审认定内容和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评审认定工艺美术精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认定申请表》;
(二)采用的主要原材料及说明资料;
(三)作品实物照片、材质、工艺流程说明资料,包括说明该作品是手工艺制作或以手工艺制作为主的有关证明材料,有完整的质量标准的优先认定;
(四)创作构思、艺术价值等说明资料;
(五)作品在国家级行评或省部级行评中获奖证明材料;
(六)有关企业单位或个人的资质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审资格审核
(一)申请评审认定工艺美术精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评审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审查;
(二)评审办公室审查资料后,将符合条件的由评审专家组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评审专家组自受理日起一个月内对工艺美术精品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议。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专家组评审推荐意见,审议并出具评审结果。
第十六条 结果公示。评审结果在认定工作机构网站上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间,评审监督组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颁证。经公示无异议,由认定工作机构提出天津市工艺美术精品认定意见,报请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公布目录、颁发证书。
第五章 激励政策
第十八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在天津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认定初审、核查、推荐工作中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相关专家评审经费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第十九条 对已认定公布的工艺美术精品,其从业人员及所在单位依法享受传统工艺美术的相关保护政策,可以优先参加天津市工艺美术大师、中国工艺美术精品、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推荐。
第二十条 对已认定公布的工艺美术精品,其所在地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出台激励政策,积极做好相应的保护、发展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报者参评作品必须是本人设计或制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凡已获得精品不得参评,非本人作品不得参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申报人自行负责。
申报者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天津市工艺美术精品的,经调查属实的,收回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二条 参与天津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工作的评委应签订评审工作廉洁自律承诺书,严格保守秘密,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评委资格:
(一)评审期间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的;
(二)为申报者许诺、游说,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参与天津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认定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规定开展评审认定工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收受贿赂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参加天津市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属回避范围人员不得参与评审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4年,自2022年10月10日实施,至2026年10月9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