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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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印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896646L/2021-0008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工信政法〔2020〕16号
主    题 :
科技工业信息化\工业;科技工业信息化\信息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各相关处室、稽查总队:

为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无线电管理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津法发〔20198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并经党组会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1218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与法规处 杜拥军

联系电话:83608032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与法规处 杨文奎

联系电话:83607332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

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无线电管理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确保及时高效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有力打击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津法发〔201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在依法履行法定行政执法职责(与权责清单相一致)时,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依照本办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业务处室以下简称“执法处室”应会同稽查总队(以下简称“总队”)依据法定行政执法职责(与权责清单相一致),认真梳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职权事项清单并随权责清单动态调整。

  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无线电管理局)执法处室和总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局审查,由执法处室分管领导批准,将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材料执法监督处审核。局执法监督处应当自接到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案审会(案审会由执法监督处、执法处室、总队、公职律师、外聘法律顾问参加),并及时作出书面法制审核意见。

  经审核确实具备涉嫌犯罪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成立案件移送专案组,专案组应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议,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书面报告,报局主要领导或者主持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局主要领导或者主持工作的局领导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局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的可组织召开局长办公会审议。

  专案组组长由执法处室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执法处室1人、执法监督处1人、行政执法人员2人组成,负责组织办理案件移送的相关工作。

  批准移送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施行政执法的主体与程序合法;

(二)有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

  条 执法处室和总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自作出移送决定后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执法处室和总队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时,应当附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载明移送机关名称、行政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罪名、案件主办人及联系电话等,案件移送书应当附移送材料清单,并加盖公章;

(二)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载明案件来源、查获情况、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建议等;

(三)涉案物品清单,载明涉案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存放地点等事项,并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现场笔录等表明涉案物品来源的相关材料;

(四)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的监测、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认定意见、责令整改通知书等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对于行政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停止执行但应当在移送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抄送市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期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期限。

  第七条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受理的涉嫌犯罪案件,执法处室和总队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案件受理回执。

   执法处室和总队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全部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它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理交接手续。

  涉及查封、扣押物品的,执法处室和总队应当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加强协作,防止涉案物品转移、隐匿、损毁、灭失等情况发生。对具有危险性或者环境危害性的涉案物品,执法处室和总队应当组织临时处理处置对无明确责任人、责任人不具备履行责任能力或者超出部门处置能力的,应当呈报涉案物品所在地政府组织处置。上述处置费用清单随附处置合同、缴费凭证等作为犯罪获利的证据,及时补充移送公安机关。

  条 执法处室和总队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执法处室和总队对于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条 执法处室和总队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当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十一条 执法处室和总队对公安机关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以及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决定、立案后撤销案件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建议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十二条 执法处室和总队在查办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中,有下列行为,应参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730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对有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一)隐匿、私分、销毁涉案物品的;

(二)逾期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

(三)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

  十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无线电管理局)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或者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监察法等法律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

  十四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发现应当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无线电管理局)应当自收到检察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无线电管理局)执法处室和总队应当主动参加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之间建立违法犯罪案件信息的通报机制,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推动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深入开展。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无线电管理局)执法处室和总队要加强“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执法综合管理平台”建设,严格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运用,保证执法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真实性,为行刑移案件相关证据的调取提供有力支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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