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做好我市软件企业
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文,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继续做好我市双软企业认定工作,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软件产业快速增长,现就做好我市双软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软件企业认定是在企业获得著作权和软件产品登记后,对于企业资质的认定。该认定既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方式,又可以让企业享受国家提供给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对于企业的自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认定条件和程序,并对行业监督、管理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推动软件行业自律,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对我市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六点要求
1.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作为天津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软协)作为天津市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
2.天津市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要求执行。
3. 市软协配合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同时组织产业、财务专家对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开发销售情况、质量保障能力情况、知识产权和企业管理等情况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到企业进行实地核实。
4.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市软协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查后,将软件企业认定名单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在7个工作日公示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公布我市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同时将获证软件企业名单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税务等部门。
5.天津市软件企业认定财务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参照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介机构执行,具体名单详见市软协网站。
6、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有违反《管理办法》情形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同时通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和税务部门。
《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4月1日起实施,望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专人负责,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013年10月14日
(联系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处 周志强;
联系电话:83608050)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