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16〕9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促进我市建材工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6年1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促进我市建材工业
转型升级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建材工业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近年来,我市建材工业发展平稳、结构逐步优化,但受经济增速回落、市场需求不足等因素影响,我市建材工业出现企业竞争力不足,行业整体效益下滑的趋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4号)要求,促进我市建材工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美丽天津建设的总体要求,在供给侧截长补短、压减过剩产能,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扩大新型、绿色建材的生产和应用,优化产业布局和组织结构,有效提升建材工业的质量和效益。
二、工作目标
控制总量,优化存量,提升企业竞争力,使我市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利用率保持在合理区间;提高建材产品深加工水平和绿色建材产品比重,加大高品质绿色建材的推广应用力度;强化建材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建材工业效益好转,全行业利润总额保持增长。
三、主要任务
(一)压减过剩产能。
1.严禁新增产能。2020年底前,严禁备案和新建扩大产能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设项目;2017年底前,暂停实际控制人不同的企业间的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置换。《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印发后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凡未按规定开展产能置换导致新增产能的要严肃查处,市、区两级国土、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和金融机构一律不予支持。对国发〔2013〕41号文件印发前的水泥违规项目,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公告、认定或明确由地方视情处理的,停止生产许可受理,已受理的一律不予许可;存在落后设备、工艺、违规产能以及生产淘汰类产品的,一律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电石渣等固废伴生水泥项目,必须依托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进行不扩产能的改造。新上工业玻璃项目,熔窑能力超过150吨/天的,应依托现有平板玻璃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严防借开展协同处置、发展工业玻璃之名建设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金融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2.淘汰落后产能。加强对企业各类污染物排放的监测,对违法排污企业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关闭。严格安全生产执法监督,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材企业,并向社会公布被查处企业名单。加大抽检力度,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水泥产品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水泥产品的违法行为并予以通报。加强对单位产品能耗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能耗超限额的,应在6个月内整改达标;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经申请可延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逾期仍不达标的,依法关停退出。开展行业落后产能设备清查,对发现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工艺技术与装备的企业,立即关停退出。(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等部门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3.推行错峰生产。在冬季采暖期开展水泥熟料错峰生产,缩短水泥熟料装置运转时间,压减采暖期间熟料产量,减轻采暖期大气污染。错峰期间鼓励企业组织员工开展相关技能培训。(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二)提升建材品质。
1.停止生产32.5等级复合硅酸盐水泥,重点生产42.5及以上等级产品。加快发展专用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制品和部件化制品。鼓励固废替代自然资源,发展机制砂石、混凝土掺合料、砌块墙材、低碳水泥等产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分工负责)
2.提高玻璃深加工水平和产品附加值,推动电子信息用屏显玻璃基板、防火玻璃、汽车和高铁用风挡玻璃基板等新产品发展。发展以岩棉保温材料、铝酸盐耐火材料、防火保温材料等为重点的节能环保新型建材,扩大建筑新材料产业规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3.推广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建材工业鼓励应用技术和产品公告目录的产品,对建材工业节能减排、产品升级换代、提升质量效益等项目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三)推广新型建材。
1.从政府投资项目和公共建筑入手,推广使用高强钢筋、钢结构,以及本质安全、节能环保、轻质高强的墙体和屋面材料、外墙保温材料、结构与保温装饰一体化外墙板等。组织开展高效保温材料、生物纤维增强木塑产品的研发、推广和工程示范。(市建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分工负责)
2.鼓励使用可再生资源制备新型墙体材料,提高生物质纤维增强的木塑、镁质建材和水性涂料、胶黏剂、高分子防水材料、密封材料、热反射膜、管材、薄型化陶瓷砖以及节水、轻量的卫浴洁具等产品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市建委负责)
3.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推广使用低辐射镀膜(Low—E)玻璃板材、真(中)空玻璃、安全玻璃、个性化幕墙、光伏光热一体化玻璃制品以及节能门窗等。(市建委负责)
(四)促进绿色发展。
1.紧密围绕绿色建筑和建材工业发展需求,积极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发布绿色建材产品目录,做好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日常管理工作机构,开展评价机构申请及备案,发布我市绿色建材评价标识信息,对我市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应用进行协调和监管。(市建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分工负责)
2.加快推进我市建材企业清洁生产和工业锅炉煤改燃工作进度,引导企业向已建成工业园区聚集,集中使用清洁能源,统一处理排放的污染物。推广使用窑炉高效燃烧、余热利用等技术,进一步提高能源利用水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分工负责)
3. 对水泥行业实行基于能耗限额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落实水泥产品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节能减排。(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税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四、重点工作措施
(一)严格执行天津市禁止制投资项目清单(2015年版),坚决遏制水泥、平板玻璃新增产能等禁止类项目。进一步清理并公开我市水泥、平板玻璃行业建设项目,如发现国发〔2013〕41号文件印发后核准备案、点火投产的项目,查明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对隐瞒信息或违规建设的项目,一经举报并查证属实,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分工负责)
(二)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以及有前景、有效益的建材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对违规新增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产能的企业停止贷款。通过提供并购贷款、并购票据等方式拓展融资渠道,支持各
类社会资本参与建材企业并购重组。(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等部门
分工负责)
(三)加强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的规范管理,对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水泥行业和平板玻璃行业规范条件公告的企业,开展年度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执行规范条件。年度监督检查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
其公告资格。(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四)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加快推进高性能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和矿物功能材 料的产业化,提高关键材料保障能力,满足下游产业需求。(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分工负责)
(五)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有意愿的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建材项目,开展国际产能合作,转移过剩产能。
开展建材企业知识产权政策培训,提高建材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搭建有针对性的服务平台,指导企业依法维权。(市商务委、市知识产权局分工负责)
(六)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引导企业遵规守法、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宣传贯彻国家
和我市有关政策,反映企业诉求,加强对行业关键和共性问题的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市建材业协会负责)
市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每半年将工作进
展和落实情况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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