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
天津盛相电子有限公司未保存水资源消耗原始记录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工信稽清洁处〔2019〕1号
行政相对人
天津盛相电子有限公司
处罚事由
未保存水资源消耗原始记录
违反依据
《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十一条
处罚依据
《天津市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第二十一条
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2019年1月10日
行政处罚结果
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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