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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第十五届三次会议第0645号提案的办理答复

来源: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5-04-21 09:31

于海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共享储能电站从一充一放转变成二充二放模式的提案,经会同市电力公司、市发展改革委研究答复如下

推广储能示范项目,促进我市新型储能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电网调峰能力,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2023我市制定印发《天津市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并在滨海新区、西青区、武清区宁河区等新能源相对集中区域谋划布局一批集中式独立储能电站。目前,正在加快推动华电南疆、宁河东北片区共享储能电站建设,预计2025年底建成投产,总规模250MW/500MWH

关于储能电价机制,电力价格政策主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国家要求各地应严格落实国家电价政策。根据国家电力价格改革要求,我市积极支持储能电站发展,一是完善峰谷分时电价。2021年,结合我市电力负荷,市发展改革委印发实施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395号),对峰谷分时时段进行完善,扩大峰谷价差,支持用户侧新型储能通过峰谷价差获取收益;二是对独立储能参与市场的输配电价给予支持。独立储能向电网送电的,其相应充电电量不承担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三、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发改能源2023209号)要求是指初期建设容量原则上不低于15万千瓦的集中式独立储能电站,目前天津电网内尚未有独立储能并网,无政策限定独立储能每日充放次数。在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独立储能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充电时视同一般工商业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市场合约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不执行峰谷浮动),放电时与用户签订顶峰时段市场合约,合约外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燃煤基准电价上浮20% 全额收购。独立储能充放电收益主要取决于其是否能取得顶峰放电市场合约。按《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综〔2021395),满足二充二放时段要求。在接入及运行控制方面,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按照《电化学储能系统接入电网技术规定》(GB/T36547-2018)、《电化学储能系统接入电网测试规范》(GB/T36548-2018)及《电化学储能电站接入电网运行控制规范》(GB/T44112-2024)等要求执行,满足独立储能二充二放运行控制要求。

    下一步,我们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支持储能电站发展,结合我市电力负荷完善峰谷电价政策,落实好国家关于新型储能各项价格政策,支持储能电站发展。

2025年4月16日

工作人员:胡雨松  联系电话:83602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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