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5年度行政执法
指导案例(一)食盐专营领域
行政机关: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当事人:天津市某餐饮服务店
一、案例名称
对某餐饮服务店违规购进食盐的行政处罚案例
二、简要案情
2025年2月,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餐饮服务店正在售卖包装印有俄罗斯字样的食盐产品。经查,该店为食盐零售单位,但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之外的个人处购进了一批俄罗斯食盐产品,该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有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店作出行政处罚。
三、法律适用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四、决定结果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及《天津市食盐专营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相关规定,鉴于该店违法购进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决定对该餐饮服务店作出责令改正,没收查获的违法食盐产品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库存食盐情况予以记载;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对涉案食盐产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上述证据均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相互印证,清晰证明了违法事实、盐产品来源、数量及货值金额等信息。执法过程全程记录。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该餐饮服务店作为食盐零售单位,销售的食盐产品不是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该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存在《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违法情形。该餐饮服务店违法事实成立,根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根据《天津市食盐专营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二条之规定,本案中该餐饮服务店已销售食盐与待销售食盐货值金额合计不足1000元。按照《天津市食盐专营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7.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零售单位不按规定购进食盐的,食盐零售单位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之规定,故对其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食盐的行政处罚。本案处理符合上述裁量标准。
六、典型意义
本案对加强我市食盐专营监管,保障食盐供应安全,维护良好食盐市场秩序具有典型意义,充分发挥了行政执法警示震慑、普法宣传、教育预防、服务企业方面的积极作用。一是严格办案程序,依法作出处罚。认真落实《食盐专营办法》和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把程序关、证据关、时间关,通过责令改正和依法处罚,不仅促使涉案食盐零售单位积极整改,更为整个食盐零售市场敲响警钟。二是强化执法普法,提升法治意识。严格履行“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精准普法和以案释法融入行政执法全过程,有效增强了食盐零售单位法治意识,形成依法从业自觉。三是优化营商环境,助力行业发展。以本案为契机,持续深入我市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和食盐零售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同时注重服务指导,积极为食盐市场相关企业提供政策解读和普法宣传,帮助企业了解并遵守食盐专营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了食盐专营政策的持续落实和食盐市场的健康有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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