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当事人:A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
一、案例名称
对A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违法改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的行政检查案例
二、简要案情
2024年8月,执法人员对滨海新区监控化学品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工作时,发现A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存在未经批准,改建原有生产设施,试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行为。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四、决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对A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复查,该企业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改建批复,落实整改要求。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了厂区内生产设施改建情况,并核查了相关化学品的试生产记录。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记载,由A企业禁化武负责人签字确认。上述证据均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明确了企业存在违法改建原有生产设施,进行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以文字、音像等形式,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保存。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A企业在改建原有生产设施,进行试生产时未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A企业已完成原有生产设施的改建,并试生产了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
六、典型意义
本案对加强监控化学品管理,确保监控化学品法律法规的贯彻施行具有典型意义。本案中,执法人员在企业试生产阶段及时介入,要求企业迅速纠正错误,避免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化,起到教育与纠错功能,促使违企业认识到自身行为错误,明白合法经营重要性。通过责令改正,企业有机会及时纠正错误行为,避免因持续违法而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通过“以案释法”和精准普法,帮助企业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合规观念,对企业依法生产监控化学品起到了积极的正向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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