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报告(四)

来源: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5-01-27 10:12

行政机关: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当事人:A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

一、案例名称

A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违法建监控化学品生产设施的行政检查案例

二、简要案情

20248月,执法人员对滨海新区监控化学品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工作时,发现A监控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A企业存在未经批准,改建原有生产设施,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行为。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四、决定结果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法人员A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复查,该企业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的改建批复,落实整改要求。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厂区内生产设施改建情况,并核查了相关化学品的试生产记录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询问笔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记载,由A企业禁化武负责人签字确认。上述证据均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明确了企业存在违法改建原有生产设施,进行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以文字、音像等形式,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保存。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A企业在改建原有生产设施,进行生产时未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三)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A企业已完成原有生产设施的改建并试生产了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改正。

六、典型意义

    本案对加强监控化学品管理,确保监控化学品法律法规的贯彻施行具有典型意义。本案中,执法人员在企业试生产阶段及时介入,要求企业迅速纠正错误,避免违法行为进一步扩大化,起到教育与纠错功能,促使违企业认识到自身行为错误,明白合法经营重要性。通过责令改正,企业有机会及时纠正错误行为,避免因持续违法而面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同时,通过“以案释法”和精准普法,帮助企业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合规观念,对企业依法生产监控化学品起到了积极的正向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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