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报告(一)

来源: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5-01-27 10:00

行政机关: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当事人:A超市

一、案例名称

A超市违规购进食盐的行政处罚案例

二、简要案情

20247月,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A超市从B公司进货150盒进口食盐产品用于售卖,截至检查当日,已售出39盒,现存111盒。B公司不具有国家批准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资质,A超市作为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用于售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执法人员依法对A超市做出行政处罚,同时B公司启动立案调查,对其违法行为相应行政处罚

三、法律适用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

四、决定结果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天津市食盐专营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的相关规定,对A超市处以没收111盒违法食盐产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该超市已缴纳罚款。

五、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记载,由A超市和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对A超市和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分别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并经签字确认。对现场检查发现的111盒进口食盐产品先行登记保存。上述证据均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明确了违法盐产品的来源、规格、数量、价值、产地、用途、支付方式等信息,数份记录、笔录和物证相互印证,确认A超市存在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并归档保存。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A超市在本案中作为食盐零售单位B公司进货食盐B公司不是批准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规定,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属于违法行为。A超市的行为构成《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设定的违法情形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A超市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食盐150盒,明码标价10/盒,且已销售,依据《天津市食盐专营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二条“...货值金额、盐产品价值的计算,已销售的,应按照销售价格计算...”之规定,计算货值金额1500元。《天津市食盐专营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第7项规定食盐零售单位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考虑到A超市负责人接受执法检查态度良好,配合调查和证据登记保存,如实陈述违法行为,主动提供案件线索,诚恳表态绝不再犯,决定从轻处罚,没收111盒违法食盐产品,罚款1000元整。

六、典型意义

    本案对加强食盐专营监管,确保食盐质量和供应,维护良好的盐业市场秩序具有典型意义。《食盐专营办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该制度旨在助力盐业资源有效配置,释放食盐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本案中,食盐管理部门加大对盐业市场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通过A超市的处罚和教育,增强企业守法经营意识,形成依法从业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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