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四)无线电领域

来源: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24-01-30 11:00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四)无线电领域

行政机关:天津市无线电管理局(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稽查总队)

当事人:刘某某等三人

一、案例名称

刘某某等三人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行政处罚案

二、简要案情

20238,市无线电管理局协助铁路部门,调查部分火车迷收听铁路专用频率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技术手段,查找到在校学生刘某某等三人,确认其擅自使用具有发射功能的无线电对讲机监听铁路联控频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其依法作出相应行政处罚

三、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十四第二十七条第七十条。

四、决定结果

鉴于当事为在校学生,且能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积极配合执法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政处罚。

五、说明理由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步伐不断加快,铁路无线电安全保障任务不断增多,已成为无线电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铁路部门为了确保列车运行安全,投入了大量的行车安全装备,而列车无线通讯设备便是其中之一。如果列车无线电台受到干扰,使司机无法接收或接收到错误的行车指令,就很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后果不堪设想。《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其他业务不得对无线电专用频率产生有害干扰。本案当事人出于爱好使用可收发的无线电设备收听铁路联控信号的行为,很容易干扰到列车与车站的通信,危及到列车的行车安全。市无线电管理局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保护铁路无线电专用频率使用安全

六、典型意义

此次案件处理好地展现执法柔性和差异化,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在处理案件中机械性执法,而是先后约谈当事人及家长,耐心讲解无线电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告知了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使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主动写了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保证书同时为减轻当事人的心理压力,减少对其学业的影响,考虑到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作出从轻的行政处罚,对后续出现此类案件的调查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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