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提出的化工园区,是指由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以发展化工产业为导向、地理边界和管理主体明确、基础设施和管理体系完整的工业区域。主要包括两类:一是批准设立的化工园区;二是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其他工业园中相对独立设置的化工园(区)或化工板块。化工园区可采取“飞地”“一区多园”等模式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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