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公开征求《天津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实施方案》,推动天津市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构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体系,进一步规范我市智能工厂梯度管理,根据《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起草了《天津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涉及申请条件、认定程序、支持措施和管理等相关内容。现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月23日。
欢迎各界人士和相关部门、单位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通过邮件反馈我局(sgxjgyszhzxc@tj.gov.cn),并请附联系人与联系方式以便沟通,单位反馈请加盖公章发送扫描件。
附件:天津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6年1月15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数字化转型处 聂德雷
联系电话:83608034
邮箱:sgxjgyszhzxc@tj.gov.cn)
(此件主动公开)
草案正文
天津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实施方案》,推动天津市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构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体系,引导企业分阶段、分层次提升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打造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根据《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天津市智能制造发展“十四五”规划》等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包括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的申报、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的组织实施、推进和协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数据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的相关工作。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企业的培育指导、初审推荐和日常监管。
第四条 智能工厂梯度培育遵循“企业自愿、分级分类、动态优化、示范引领”的原则,鼓励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分阶段推进智能化升级。
第二章 培育等级与条件
第五条 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分为四个等级:
(一)基础级:实现核心数据实时采集、关键生产工序自动化、生产与经营管理信息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高于省(区、市)同行业平均水平;
(二)先进级:实现生产经营数据互通共享、关键生产过程精准控制、生产与经营协同管控,在重点场景开展智能化应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处于省(区、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卓越级:实现设计生产经营数据集成贯通与分析应用、制造装备智能管控、生产过程在线优化,开展产品全生命周期和供应链全环节的综合优化,推动多场景系统级智能化应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四)领航级:实现装备、工艺、软件和系统的研发与应用突破,基于全流程全环节数据深度分析应用推动研发范式、生产方式、服务体系和组织架构等创新,探索未来制造模式,带动产业模式和企业形态变革,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全球领先。
第六条 企业需满足以下基础条件:
(一)企业应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企业和产品均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
(二)企业近三年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厂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工业操作系统、系统解决方案等安全可控,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风险可控;
(四)企业应建立智能工厂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组织机制,拥有一批智能制造专业人才;
(五)申报主体愿意配合开展现场核查、技术推广和典型案例交流等工作;
(六)基础级和先进级工厂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水平达到GB/T 39116—2020《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二级及以上,卓越级智能工厂应达到三级及以上,领航级智能工厂应达到四级及以上。
第七条 各等级具体培育内容与成效要求:
各等级智能工厂参考《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开展智能工厂场景化解耦、模块化建设,并满足《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
(一)基础级:围绕生产作业环节部署智能制造装备和系统,实现点状智能化探索;
(二)先进级:覆盖生产作业、管理、运营环节,实现重点场景智能化应用;
(三)卓越级:覆盖全环节,推动供应链协同优化,形成可推广解决方案;
(四)领航级:构建数字孪生系统,探索人工智能深度应用,引领产业模式变革。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程序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市数据局每年发布培育申报通知,对当年遴选工作提出具体要求,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申报主体对照通知要求,向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 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的评定权限:
(一)基础级: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区域规上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推进基础级智能工厂自评自建:以评估结果指导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并经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
(二)先进级: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引导达到基础级智能工厂水平的企业开展先进级智能工厂建设,对本区符合先进级智能工厂申报条件的项目进行推荐,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市数据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通过现场核查、会议答辩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认定并公布培育名单。
(三)卓越级:企业已完成智能工厂建设并获评先进级智能工厂,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区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推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市数据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择优推荐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评审认定。
(四)领航级:企业已获评卓越级智能工厂,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区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推荐。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市数据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择优推荐领航级智能工厂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评审认定。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十条 用好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智能制造等项目给予支持。鼓励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制定促进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的相关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技术改造、协同创新、供需对接、人才引培、融资对接等方面对遴选为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支持。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先进级智能工厂认定有效期三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有效期内的培育企业开展年度评估,未达标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先进级智能工厂资格。卓越级和领航级智能工厂成效评价管理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重大调整或事故的,需主动报备。存在以下情形的撤销资格:
(一)提供虚假信息;
(二)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
(三)丧失正常经营能力。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背景介绍
为落实工信部等六部委《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实施方案》,推动天津市智能制造高质量发展,构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体系。根据 《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和《天津市智能制造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进一步规范智能工厂梯度管理,市工信局起草了《天津市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涉及申请条件、认定程序、支持措施和管理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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