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公告
关于对《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单位起草了《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期限:2025年2月14日至2025年3月17日,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书面反馈我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亲笔签字),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以便进一步沟通。意见建议电子版发送至邮箱:sgxjqcgyc@tj.gov.cn。
附件:《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
2025年2月14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汽车工业处 宋瑞;
联系电话:022-83602844)
草案正文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促进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鼓励技术和产品创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京津冀地区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协同创新,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和产业发展、基础设施规划建设、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应用试点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总体原则】本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遵循市场主导、协同发展、鼓励创新、开放合作、统筹监管、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 【组织机制】市人民政府统筹推动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支持产业发展重大决策,将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网信、数据等相关部门建立智能网联汽车联合工作机制,并形成与汽车生产企业、使用主体等共同参与的智能网联汽车创新活动的组织协调机制。
第五条 【职责分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促进,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管理等工作,组织落实国家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相关要求。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号牌发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查处和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应用场景实施、道路应用试点管理等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运行、服务和测试过程中的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处理等测绘活动的管理和导航电子地图资质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并依法履行相关监管职责。
市数据部门负责统筹建设智能网联汽车部门大数据服务平台,负责智能网联汽车运行数据采集的相关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科学技术、应急和政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区级职责】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特色和发展需求建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的工作机制,制定配套政策、落实支持措施,并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辖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创新活动管理等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京津冀协作】本市加强与北京市、河北省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协同创新,推动政策互认、标准兼容、场景联通、产业协作,支持各类智能网联汽车创新活动工作在京津冀的跨域开展,支撑智能网联汽车创新活动多场景、跨区域应用,积极承接产业转移,促进区域布局优化和产业链上下游协同,与京冀共同推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
第八条 【行业组织】鼓励汽车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协会等开展技术支撑、行业自律管理,研究制定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伦理规范,组织经营主体交流合作,建立争议解决机制。
第九条 【产业培育】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共同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集聚发展,引进、培育、壮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支持和鼓励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核心企业在本市发展,支持整车生产企业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研发和生产,培育智能网联关键零部件企业,培育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工业软件特色产品,支持初创型企业扩大规模,培育和引进具有核心技术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及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市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指导智能车联网企业做好智能车联网相关产品的市场准入、产品认证等工作。
第十条 【生态培育】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整车制造企业、智能网联研发企业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网络通信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智能网联汽车龙头企业,构建特色鲜明、开放共享的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
第十一条 【技术创新】本市积极支持智能网联技术创新,加强关键技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成果转化。支持智能网联领域的创新平台建设,鼓励通过各类创新平台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卡脖子技术攻关以及关键产品研发。
第十二条 【成果转化】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科技成果落地转化率。
支持智能网联领域国家、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在本市产业化应用。
第十三条 【标准】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发展需要,组织制定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安全评价、自动驾驶地图等地方标准。
支持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和相关行业协会牵头或者参与智能网联汽车相关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制定,以及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的测试评价和认证规范制定。
支持标准研制单位在本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标准检测验证等工作。
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本市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等参与制定智能网联汽车检验检测体系和检测规范建设,支持建设智能网联汽车封闭测试场、公开测试道路、检验检测平台,支持相关企业、科研机构建设国家级智能网联汽车检验检测平台,打造模拟仿真测试、封闭场地测试、实际道路测试三级测试体系,增强车联网测试验证能力。
第十五条 【跨境贸易】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及零部件企业再本市生产出口相关产品。市有关部门支持相关企业发展,推动开展通关便利化等工作。
第十六条 【行业活动】市和区人民政府鼓励企业、行业机构等在本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赛事、展会、论坛等,拓展产业链上下游交流合作及产品推广。
第十七条 【数据利用】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各类参与主体建立数据开发利用的合作机制,开发数据服务产品,提供市场化、社会化的应用和服务。
第十八条 【资金支持】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财政资金保障,对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相关重大事项予以支持,依托产业基金,加大对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上下游企业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提供定制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和发展应用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 【人才培养和引进】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应当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将智能网联类岗位列入高层次和紧缺人才需求,组织各类人才交流活动,支持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壮大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加强智能网联相关学科专业和课程体系建设,通过与企业产学研合作、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开展订单式培养等方式,培养符合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需求的相关人才。
鼓励智能网联领域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加强智能网联相关技能培训,培养掌握先进技术技能和岗位适应能力强的各层次应用型人才。
第二十条 【开放区域】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市交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智能网联汽车通行区域、道路。
在本市全域范围内均可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创新活动,具体开展路段、区域和时段,由属地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市交通运输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路侧基础设施】本市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可以通过改造现有路侧基础设施的方式推进。支持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为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预留空间。
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的设计和使用,应当考虑各种技术路线的需求。
市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道路管理部门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平台建设】市数据部门建设全市统一的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服务平台,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入网运行和安全保障服务等,协同汽车数据处理者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和汽车数据安全防护。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平台上传车辆运行数据。推进以全市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服务平台为核心,与京、冀等重点区域互联互通的平台建设和运营。
各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需求开展区级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平台的建设,并做好与市级平台的对接和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 【高精度地图】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在确保安全、合规的前提下,探索高精度地图等导航电子地图应用,以及地理信息数据实时更新、安全传输等技术应用。
第二十四条 【通信网络】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支持经营主体建设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低时延、高可靠的智能网联汽车通信网络。
第二十五条 【运营主体】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智能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模式,鼓励经营主体参与智能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第四章创新应用
第二十六条 【创新活动】本市支持开展下列场景的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验证新技术、新场景、新产品、新模式,改善驾驶和乘车体验,提升出行便利和行车安全水平:
(一)港口智能网联商用车运输服务;
(二)除校车业务以外的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客运服务;
(三)除危险货物运输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
(四)摆渡接驳、智慧旅游接驳、环卫清扫、治安巡逻等城市运行保障;
(五)国家和本市支持开展的其他应用场景。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本市道路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分阶段、分区域开放重点应用场景,确定相关应用场景车辆的总量,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场景落地计划。
第二十七条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创新活动主体需要在本市测试智能网联功能的,可以申请开展道路测试活动。完成道路测试活动并达到规定条件,需要测试载人载物等应用场景的,可以申请开展示范应用活动。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的,应当按照下列流程办理:
(一)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组织开展论证、确认,并确定活动的具体区域、道路;
(三)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核发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安全评估】完成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可以向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安全评估。通过安全评估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临时号牌,申请开展道路应用试点。开展安全评估采取下列方式:
(一)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对车辆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作出评估结论;
(二)通过国家、本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安全评估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市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 【道路应用试点】在本市开展道路应用试点活动应当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类别的试点资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运营能力、责任承担能力、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相关能力;
(二)通过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安全评估,且符合车辆运营管理要求;
(三)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符合规定的条件;
(四)有完善的运营方案、运行安全保障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包括拟运营区域、路线、车辆数量、应急处置措施等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关于运营主体、运营期限、运营车辆、从业人员等道路应用试点活动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道路应用试点主体】道路应用试点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记录和存储运营信息,并报送市交通运输部门。
第三十一条 【道路应用试点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开展道路应用试点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车内/随车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车内/随车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应当掌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操作规范监测、保障智能网联汽车安全运行;
(二)掌握车辆运行时的交通环境,根据平台安全监测、智能网联汽车系统提示和道路交通突发情况,及时发出预警、接管车辆控制权;
(三)发生交通事故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事故责任认定、处理等工作;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安全职责。
道路应用试点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员和平台安全监控人员的招录、培训、考核及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异地互认】在其他行政区域已经或者正在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在本市开展类似创新应用活动的,经市交通运输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可以结合异地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条件和结果简化确认程序。
第三十三条 【保险保障】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应用试点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险以及其他补充商业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自主开发或者与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合作开发适应智能网联汽车特点的保险产品,为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保险服务。
第三十四条 【智能网联汽车标志】智能网联汽车在创新活动期间应在车身上喷涂醒目标志图案,并设置车辆紧急情况联络方式,便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等工作。上路行驶时,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接入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服务平台,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并开启车内外自动驾驶模式安全提示。
第三十五条 【创新活动管理】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创新活动不得干扰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不得搭载危化品。
道路应用试点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车辆、人员等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具备智能网联汽车运营安全监测平台,实时动态监测车辆、人员、网络等运营情况,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提升车辆安全运行能力。
第三十六条 【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置】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期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和处理。
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或者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处置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
第三十七条 【行车安全】智能网联汽车发生故障,驶出可以通行的区域、道路,或者出现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驾驶人或者安全员应当采取人工接管、开启危险警示灯、降低行驶速度、将车辆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等措施降低事故风险。
第三十八条 【网络安全】市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事件监督管理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全市智能网联汽车的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工作。
智能网联汽车生产、车联网软件提供、通信运营等相关企业应当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网络安全评估和管理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优化升级智能网联汽车系统软件,依法落实网络安全相关管理要求。
第三十九条 【数据安全】智能网联汽车生产、车联网软件提供、通信运营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数据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集的数据应当与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有关;
(二)评估数据安全风险,分类分级保护有关数据;
(三)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四)处理重要数据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并向市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五)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等查阅车辆运行数据,使用人查阅本人使用期间与事故、故障相关的数据提供查询工具和路径。
(六)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要求。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涉及国家安全、用户个人信息的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情况时,相关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智能网联汽车汽车数据跨境传输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突发事件应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网信、政府政务服务等部门、机构和相关企业应当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和完善应急预案,对相关企业突发事件应对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应用试点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地理信息安全】利用智能网联汽车开展测绘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资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应测绘活动。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及测绘资质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制定相关制度,确保智能网联汽车采集、收集的用于导航相关活动以及地图制作、更新的地理信息数据,直接传输至相应测绘资质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接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创新活动违法】未经同意擅自开展道路应用试点活动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安全保障违规】道路应用试点主体未履行车辆日常维护和检测职责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终止道路应用试点;道路应用试点主体未按照规定配备符合条件的车内/随车安全员、平台安全监控人员或者未履行相关人员日常管理职责的,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网络与数据安全违法】未履行网络与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的,由市网信、公安、国家安全、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处罚。因未履行网络与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功能型无人车通行要求】功能型无人车的测试和上路通行规范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通行。
第四十六条 【名词解释】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具备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和自动控制,或与外界信息交互,乃至协同控制功能的汽车。按照自动驾驶功能,智能网联汽车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第四十七条 【生效日期】本条例自202X年X月X日起施行。
背景介绍
为推动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技术和产品创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京津冀地区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协同创新,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相关单位起草了《天津市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条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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