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4号),加快建设制造强市,规范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格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5号)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要求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本办法涵盖了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相关内容。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9〕17号)的有关规定,现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12日。
欢迎各界人士和相关部门、单位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通过邮件反馈我局(xuke@tj.gov.cn),并请附联系人与联系方式以便沟通,单位反馈请加盖公章发送扫描件。
附件: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草案正文
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打造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4号),规范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格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5号)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要求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产业能级,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强化制造业要素保障的专项资金。本办法所称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是指上述专项资金支持的我市企事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是项目的市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管理。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制定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建立专家库,组织项目评审和认定,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设定绩效目标和实施考核,以及跟踪检查和绩效评价等。
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组织预算编制、办理资金拨付和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配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考核。
第五条 区工业和信息化、网信、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主管部门是项目的区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项目的受理、初审、推荐,配合验收、绩效评价、资金拨付、跟踪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评审认定、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所需经费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章 支持范围、标准和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重点聚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产业能级、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和强化制造业要素保障等方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围绕国家战略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每年选择重点支持方向,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过评审认定等方式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和标准:
(一)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投资、信息系统与应用、集成电路、车联网、生物医药和中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汽车与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轻工、产业垂直整合等项目实施。对支持类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30%,择优给予不超过补贴上限的资金支持;对奖补类项目,按销售收入、实施成效、资质认定等情况,择优给予不超过补贴上限的资金支持。
(二)提高产业能级。支持工业企业持续发展壮大、工业中小企业提升规模、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争创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发展集群促进组织和运营机构、建设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特色化发展、培育领航企业、激励单项冠军、发展专精特新企业、提升军工领域企事业单位发展水平等项目实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和运营机构、示范基地、主题园区、企事业单位等项目实施主体,按其产值、排名、资质等情况,择优给予不超过补贴上限的资金支持。
(三)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支持推进智能制造试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和安全体系建设、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数字化应用场景、新型智能基础设施、绿色制造体系、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服务型制造和工业设计等项目实施。对支持类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10%—30%,择优给予不超过补贴上限的资金支持;对奖补类项目,按方案质量、典型试点、实施成效、资质认定等情况,择优给予不超过补贴上限的资金支持。
(四)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支持科研院所来津发展、创新平台发展、卡点技术攻关、新产品创新应用等项目实施。对支持类项目,按实际投资、设备购置、合同等不同类型金额的10%—30%,择优给予不超过补贴上限的资金支持;对奖补类项目,按资质认定、创新产品推广应用等情况,择优给予不超过补贴上限的资金支持。
(五)强化制造业要素保障。对直接拉动制造业发展的数据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择优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
(六)实施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引育。对国家重大项目以及创新中心,按要求给予地方配套支持。择优对本市引育的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根据投资规模、产业拉动、促进就业、技术攻关、经济社会效益等综合评价给予资金支持,支持金额根据评价结果和年度财政承受能力确定。
(七)对重点引育项目开展股权投资。设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投资基金,依托海河产业基金,择优对重点引育项目开展股权投资,投资收益循环用于制造业投入。
(八)国家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九条 项目支持的方式
(一)支持类项目。符合政策支持方向,通过第三方机构评审,在项目建设完成前给予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二)奖补类项目。符合政策支持方向,通过第三方机构评审或认定,按照标准给予事后奖励或补助的项目。
第十条 每年度内,同一个项目仅享受1次支持,同一个主体可享受最多3次支持。对已获专项资金支持的市级项目再获国家级的,按市级与国家级奖补标准差额给予支持。同一项目获得国家和市级奖补资金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对超过部分应核减市级资金额度。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在政策实施周期内,有侧重地开展政策支持,确定支持重点。每年10月底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发布下一年度首批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方向、申报条件等要求。项目申报流程如下:
(一)项目按照属地申报,各区工业和信息化、网信、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分别组织本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
(二)各区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推荐意见,连同区财政局出具的资金配套承诺一并上报对口市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单位应为注册、税务征管关系均在本市的企事业单位,不存在《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七条所列的行为,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内控制度健全,财务制度规范,具备承担完成项目的能力。项目申请单位应履行以下责任:
(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按时如实填报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申请项目时,应主动提供信用中国本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以及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信用查询情况,并对本单位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进行书面承诺。
(三)支持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对口项目市主管部门签署项目任务书,按照项目任务书实施项目,及时报告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支持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对专项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各级主管部门做好项目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五)支持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内容后,及时向区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做好项目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认定
第十三条 建立政府、投资机构、金融机构联合评审机制,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设立项目联合评价小组,负责项目评审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投融机构、企事业相关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专家库和投融机构名单实行动态管理,每次随机抽取部分专家,与投融资机构组成评审组出具评审意见。每个方向项目的评审和认定原则上应在同一时段进行。评审通过的项目原则上推送给名单内所有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对接,实现“补、投、贷”联动。对政策参与度高,投资或贷款规模较大、效果较好的机构,可选拔作为常驻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 各市主管部门按各自方向负责项目的评审认定,由第三方机构提供支撑服务。支持类项目评审由评审组根据项目申请材料、申请单位陈述、质疑答辩等情况,综合评价项目的可行性、建设内容、技术水平、资金预算、产业拉动、促进就业、市场预期、经济贡献、社会效益、示范作用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择优遴选,综合评议提出评审组评审意见。奖补类项目由评审组或第三方机构依据奖补政策对项目是否具备奖补条件、经济贡献等综合评价情况进行择优认定。
第十七条 下达项目计划流程:
(一)各市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根据各部门项目实际情况和专项资金预算规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
(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根据联席会议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按负责的方向将拟立项项目分别根据本部门项目立项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及时将审批通过的立项项目清单反馈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请党组会审议,审议通过后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计划。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计划,对列入对区转移支付预算的资金,市财政局将市级专项资金预算下达项目所在区,由区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拨付至项目单位,并及时落实区级配套资金;对列入相关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按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拨付。
第十九条 对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规定履行政府购买服务程序后,将审核确定的项目及金额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拨付资金。
第六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各区主管部门应对每批次项目(含以前年度)建立跟踪统计分析机制和项目管理台账,与项目承担单位形成长期、固定联系,及时掌握企业发展和项目实施情况,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市主管部门应对所负责方向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建立项目管理台账,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支持类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对口项目市主管部门签署项目任务书。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任务书实施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项目任务书相关内容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区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区主管部门向市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市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变更所在行政区的,原则上由原所在区负责资金拨付、资金配套及项目管理。支持类项目通过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迁出我市的,应退回专项资金。
第七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四条 支持类项目完成后应履行验收程序,核查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实际投资额及各项工作是否全部完成,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奖补类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组织验收。
第二十五条 支持类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区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各市主管部门根据总体项目完成情况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验收专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根据项目验收材料,通过听取项目单位汇报或实地考察项目情况等方式,对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专家组验收意见。各市主管部门应对专家组验收意见进行确认。对通过验收的项目,予以结项。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决定,如果具备整改条件,整改后可再次申请验收;整改后验收仍未通过的项目,收回财政资金;对未通过验收,且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项目,收回财政资金;对验收前项目承担单位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支持类项目,视为未通过验收,收回财政资金。收回财政资金由项目的区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完成,并将收回情况报市主管部门。对于无法收回财政资金的项目,由项目的区主管部门履行司法程序,追索财政资金。
第八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程绩效管理,建立涵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绩效评价指标选用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确不能以科学量化指标评价的,可在定性分析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予以评价,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
在年度政策实施前,先行分析预测项目经济贡献情况,作为政策执行前置条件、项目评审认定和后续绩效考核依据,并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投资规模、产业拉动、促进就业、核心技术攻关、市场预期、经济贡献、节能环保水平等前置量化绩效目标,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不断调整完善支持重点和方式。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市绩效评价管理有关规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按照各自负责的方向,对项目的实施内容、资金使用、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对具有明显社会和经济影响的项目进行重点评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以后年度支持方向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监督责任
第三十条 项目单位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财务制度和项目管理制度,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对本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验收材料、资金使用和相关佐证材料等负责。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骗取财政资金补贴的,一经查实不再受理其申报申请。项目评审验收专家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评审认定结果、项目验收结果负责。若发现违纪行为,不再承担项目评审认定和验收工作。以上行为涉嫌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各区级财政(含功能区财政)部门须及时拨付市级财政资金,并真实、足额配套区级财政资金。区级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提高工作效率,取消不必要的环节,为企业减轻负担;各级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如果存在违规分配、虚假配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各市主管部门应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妥善处理涉密信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各自网站公开以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年度申报指南等相关政策文件。
(二)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受理期限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项目申报情况。
(三)专项资金按规定程序审核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资金分配情况。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评价、检查。
(五)专项资金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处理投诉情况及处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应妥善处理涉密信息,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不予以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创造条件将不涉密内容公开。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与《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4号)实施期一致。本办法到期后,项目绩效评价及支持类项目验收依然参照本办法执行(后续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背景介绍
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4号),加快建设制造强市,规范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严格实施零基预算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45号)等国家和我市有关文件要求及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我局起草了《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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