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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制造业立市若干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制造业立市战略,加快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各有关单位,编制了《天津市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制造业立市若干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0月2日至2022年11月2日。

    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通过电话、传真、邮件等形式反馈我局,并请附联系人与联系方式以便沟通。

    附件:《天津市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制造业立市若干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10月2日

  (联系电话:022-83605783; 传真电话:022-23306548;

电子邮箱:gaojian02@tj.gov.cn)


草案正文

天津市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进

制造业立市若干政策措施

(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制造业立市战略,加快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着力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打造制造强市,制定如下若干政策措施。

    一、推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

    (一)发挥重大项目关键性作用

    1.支持制造业企业高质量投资。对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补足重点产业链关键环节短板的制造业重大项目,以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促进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增产扩能等新一轮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项目设备购置额的10%,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对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且属于基础零部件、基础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等领域攻坚突破和产业化的产业基础再造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购置额的20%,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合理确定制造业重大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对本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重大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照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不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

    3.优化制造业重大项目环评服务。落实重大项目环评服务保障机制,提前介入、跟踪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及早启动、加快编制环评文件。简化项目环评编制内容,对于符合产业园区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项目环评可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共用项目所在地环境监测数据。(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专属政策支持

    4.支持信息系统与应用发展。围绕行业需求,对开展信息系统与应用技术联合攻关并建设基地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开展典型信息系统与应用产品遴选推广工作,对纳入推广范围的,按照合同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5.支持集成电路发展。对“芯火”双创基地(平台)等重大专项、试点示范,按照获得国家支持金额给予等额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集成电路制造、封测、材料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购买、租用EDA设计工具软件、IP开展芯片研发的设计企业,按照购买或租用费用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6.支持车联网发展。加大车联网政策先行先试力度,扩大示范运营规模。鼓励开展车路协同示范应用,对于商业应用示范效果良好的运营主体,根据示范应用效果,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7.支持生物医药、中医药发展。对通过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批件(证件)进而引进重大项目、加快产业化步伐的生物医药企业,按照购买价格的10%,分级分类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引导企业获得化学药、现代中药、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特医食品等领域市场准入,鼓励药品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培育医药合同定制生产企业(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企业(CDMO),分级分类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8.支持新能源发展。鼓励新能源系统集成应用解决方案供应商为产业链上下游用户提供方案,按照验收合同累计额的20%,给予最高4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9.支持新材料发展。围绕示范应用、资源共享、中试等重点领域,鼓励企业、机构搭建新材料产业服务平台,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0.支持高端装备发展。鼓励机器人、工业母机以及相关零部件等高端装备生产企业向用户销售相关装备,按照销售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1.支持汽车与新能源汽车发展。对新车型纳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且达到一定销量的整车企业,每款新车型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2.支持绿色石化发展。优化用海用地程序,对用海审核、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等流程,并联办理、要件共享、流程优化,最大限度缩减用海用地项目手续办理时间,构建项目用海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化产业聚集区管理模式,按照上下游一体化发展思路,统筹要素资源配置,提升安全环保治理水平,实现项目审批、土地供给、配套工程建设、港口物流、安全环保管理、企业服务一体化,推进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13.支持航空航天发展。对解决基础能力短板以及补足产业链关键环节的重点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取得国家及国际民用航空器型号、生产许可、维修许可等证书的企业,分级分类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4.支持轻工发展。对认定的“三品”、销售标杆示范企业,每年评定30家,给予最高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市级工艺美术大师、促进工业美术产业发展的,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项目建设。对龙头企业及配套企业在生产制造全链条环节,因新建、改建和扩建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全链条项目实际投资额的10%,每年给予最高1500万元支持,最长支持3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提高产业能级

    (三)壮大企业规模

    16.支持工业企业持续发展壮大。对年度产值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且达到一定增速的链主企业、重点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或企业管理团队)5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7.支持工业中小企业提升规模。对首次上规入统且连续2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小微工业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18.实施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引育工程。对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重大项目以及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按要求给予地方配套支持。制定我市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引育名单,对纳入名单的企业和项目,根据投资规模、市场前景、产业拉动、促进就业、核心技术攻关、经济贡献、外部效益等综合评价给予定向资金支持,支持金额根据评价结果和年度财政承受能力确定。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联合评价组,提出引育名单,开展综合评价,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推动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19.培育壮大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对纳入国家反馈地方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单的,按照上一年度新增战新产业产值规模排在前50名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0.争创战略性新兴产业百强企业。对纳入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可的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100强榜单前10强、50强、100强的(含细分行业)企业,分级给予2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支持。单一企业享受支持金额累计最高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支持产业集群集聚发展

    21.支持发展集群促进组织(运营机构)。对本市单独申报且在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决赛胜出的集群促进组织,或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名单的集群运营机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本市联合京冀申报且在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决赛胜出的集群促进组织,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先进制造业集群促进组织、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运营机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2.建设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对首次评定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或在工信部年度发展质量评价中入选五星级基地的产业示范基地,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3.支持园区特色化发展。对新认定的市级产业主题园区,自第三年起按照认定批次进行绩效考核,各批次考核前6名园区连续奖励2年。其中,前3名园区每年分别给予300万元奖励,第4—6名每年分别给予200万元奖励,重点支持园区服务平台、安全环保和数字化基础设施等方面建设。(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梯度培育制造业优质企业

    24.培育领航企业。对列入国家制造业领航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最高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本市重点培育的领航企业,分级分类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5.壮大单项冠军。对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分别给予1000万元、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本市重点培育的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6.发展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成为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中小企业,分级分类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7.提升军工领域企事业单位发展水平。对新取得军工资质的企事业单位,给予每证2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三、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

    (七)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

    28.推进智能制造试点示范。落实《天津市促进智能制造发展条例》,对国家级、市级智能制造领域试点示范与新模式应用等项目,分别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2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被评定为国家级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的单位,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市级智能制造和工业互联网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为用户提供方案,按照验收合同累计额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9.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和安全体系建设。对获得国家认定的跨行业跨领域综合性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实际投资额3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获得国家级试点示范和高质量发展专项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实际投资额3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市级认定的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和安全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2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30.支持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项目。对国家级试点示范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对市级试点示范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加快工业企业上云,按照支出额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推动工业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升级版贯标,分级分类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31.建设智能科技应用场景。支持人工智能、车联网、虚拟现实/增强现实(VR/AR)、智能终端等示范应用场景建设,支持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创新重点任务揭榜,推动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重大项目、平台建设,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32.建设新型智能基础设施。对国家级、市级工业互联网网络、第五代移动通信(5G)应用重大专项(试点示范)项目,分别按实际投资额30%、20%,分别分级分类给予最高1000万元、300万元支持。对市级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试点示范(运营标杆),分级分类给予最高600万元支持。对市级宽带提速升级专项,根据光纤宽带用户规模,分级分类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八)推进产业绿色化转型

    33.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对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标杆单位,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支持绿色化改造,培育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对获得国家高质量发展专项的绿色制造项目,按照总奖金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34.保障绿色低碳企业生产。对入选国家级和市级绿色制造单位、能效之星、能效(水效)“领跑者”、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数据中心、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等示范称号,以及入选天津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名单的企业,符合最新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相关要求的,优先纳入重污染天气保障类企业清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九)推进产业服务化转型

    35.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对获批国家专项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项目,按照国家拨付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最高1000万元。对国家重大专项、试点示范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市级重点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300万元支持。对首次通过国家数据能力成熟度评估认证(DCMM)、信息技术服务标准认证(ITSS)等的企业,分级分类给予最高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36.推进服务型制造和工业设计发展。对首次成为国家服务型制造示范、国家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成为市级服务型制造重点培育、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培育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四、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

    (十)搭建制造业创新平台

    37.鼓励科研院所来津发展。对落户本市并已组建科研团队、开展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科技创新工作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院所,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分级分类给予最高3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38.对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产业创新服务平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市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提升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分级分类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一)支持产业链技术创新

    39.每年制定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关键卡点技术(产品)清单,通过政府挂榜、企业揭榜的“揭榜挂帅”模式,突破一批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产品)。按照研发设备购置额的20%,给予揭榜企业最高5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二)支持新产品推广应用

    40.强化新产品示范应用。对开展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示范应用以及信息系统与应用首次推广的企业,分级分类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新能源汽车和智能汽车、绿色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引进国内外项目或科研成果等进行产业化后,按照技术合同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制造业要素保障

    (十三)加强制造业人才供给

    41.培育高水平人才队伍。实施卓越制造人才引育行动,发挥产业(人才)联盟作用,引育重点产业链紧缺、关键人才。支持制造业企业申报本市“项目+团队”重点培养专项,对于团队建设分级分类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按照申报团队所在企业贷款利息的50%,连续3年,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贴息支持。鼓励产业链企业与高校成立产教融合研究院,支持各区通过产业园区配建以及闲置厂房、商场、酒店、写字楼改建等方式,建设蓝领公寓,完善职业技能人才配套服务环境。(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42.支持民营企业人才发展。对重点民营经济企业授权开展技能人才技能等级自主评价和国际职业资格比照认定,实施科创板拟上市民营企业研发人才职称评审“直通车”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43.完善制造业人才评价体系。针对高层次人才,试行科学家、企业家直接举荐制度。健全完善技术转移转化人才评价工作,业绩突出的人才可不受学历、资历、下一级职称等限制,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区人民政府)

    (十四)提高产业用地效能

    44.推行新型产业用地。对符合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项目,经产业准入认定后可按照新型产业用地管理。通用类、生产类新型产业用地容积率原则上分别不大于3.0、2.5,新型产业用地面积不超过园区产业用地面积的15%。(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

    45.鼓励产业用地混合利用。普通产业用地允许兼容不超过用地规模15%的生产服务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和行政办公设施。生产类新型产业用地的配套设施占地上总建筑规模比例可提高至30%,其中,商业、宿舍等生活服务配套设施比例不超过15%。用地性质仍按照主导用地性质管理。(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

    46.推广工业“标准地”出让模式。支持各区提前推进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资源论证(特殊情况除外)、水土保持方案、气候可行性、防洪等区域评估报告工作,将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能源产出率、环境排放标准以及绿色建筑等各类指标一次性公示,竞得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与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签订“标准地”使用协议,强化用地要素保障。(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

    47.建设标准厂房。鼓励产业主题园区围绕重大项目落地、龙头企业入驻、产业延链补链等领域,配套建设标准厂房。除生产安全、工艺流程等有特殊要求的产业和项目外,原则上,标准厂房容积率、建筑密度、层数应符合或高于天津市不同行业项目控制指标要求。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作用,重点支持产业主题园区对标准厂房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提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

    (十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48.强化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制造业领域专项信贷计划,提升制造业贷款规模和比重。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积极争取总行信贷规模等资源倾斜,地方法人银行充分利用央行定向降准、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扩大制造业信贷总量。(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

    49.推动产融对接。实施重点产业链“主办行制”,各主办行健全完善“一名行领导、一个工作专班、一份服务方案、一套产品体系”的工作体系。发挥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作用,为龙头企业和项目提供中长期贷款、研发贷款、“一企一策”定制化融资服务和优惠利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50.发挥政府基金领投作用。设立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基金,由海河产业基金管理公司进行领投,带动各类社会资本跟投,适当降低基金投资风险考核要求,投资收益由基金和市财政循环用于制造业政策投入。支持海河产业基金、滨海产业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联合链上重点企业、头部投资机构等合作设立产业链专项基金,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制造业战略性、引领性重大项目落地。对符合产业政策导向、程序合法合规的投资项目,适度提高对投资失败的容忍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局)

    51.提高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比重。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科学测算企业实际经营融资需求,强化期限匹配,合理设置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责任单位:市金融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保监局)

    52.创新金融服务。启动转贷款支持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创新试点,由4家地方法人银行使用2家政策性银行天津分行低成本政策性转贷资金,定向支持重点产业链和上下游普惠型中小企业,以点带面靶向提升6家试点银行对重点产业链整体信贷投放比重和金融服务质效。推动金融机构面向产业链企业,优先开展仓单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等金融业务,以及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动产质押融资担保等融资担保创新服务。(责任单位:天津银保监局、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3.降低产业链企业融资担保成本。面向产业链企业,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确保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银行贷款担保平均费率不高于1%。(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六)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54.降低要素成本。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指导执行大工业电价的企业按照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费,允许所有制造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引导企业按照错峰分时方式生产,降低用电成本。降低企业用天然气成本,建立实施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联动机制,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提前公布季节价格,促进天然气削峰填谷。降低企业用水成本,推广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水措施,引导热电、冶金、化工等高耗水企业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鼓励企业节水降耗。(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国网天津电力公司,各区人民政府)

    55.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继续执行京津高速公路、天津港集装箱集疏港车辆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优化大件运输跨省并联许可服务,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

    六、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力度

    坚持存量整合、增量聚焦,统筹设立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含智能制造相关专项资金),支持产业链发展、制造业能级提升、数字化转型、创新研发、制造业立市大数据平台建设、品牌培育、服务推广、决策咨询等,为制造业立市规划编制、政策研究、智库建设等提供保障。同时,引导科技创新、人才引育、工业用地等政策向制造业倾斜,鼓励各区出台制造业支持政策,进一步形成政策合力。

    七、附则

    1.本政策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滨海新区功能区,以及在本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主体。

    2.国家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在依法依规并符合天津发展方向的前提下,本政策措施于每年度根据当年政策绩效和第二年工作重点,动态调整政策支持方向,具体以发布的专项指南为准。

    3.每年度内,同一个项目仅享受一次支持,同一个主体可享受最多三次支持。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负责,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对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骗取资金支持等违规违法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天津市关于加快推进智能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津政办发〔2018〕9号)、《天津市关于进一步支持发展智能制造的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0〕16号)、新动能引育政策相关条款同步废止。



背景介绍

  关于制造业立市政策的背景介绍


    为深入落实市委、市政府制造业立市战略,加快建设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着力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起草了《天津市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制造业立市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制造业立市政策”)。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必要性

    (一)编制制造业立市政策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制造业的重要地位,明确指出制造业是国家经济命脉所系,是立国之本、强国之基,为我国迈向制造强国提供了根本遵循。编制制造业立市政策,是加快建设制造强国的具体举施,是我市打造制造强市、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有力支撑。

    (二)编制制造业立市政策是落实市委、市政府制造业立市战略的重要内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制造业发展,市委十一届九次全会作出制造业立市战略部署,将制造业摆在更加重要位置。市第十二次党代会强调,要大力实施制造业立市战略,推动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建设提质增效升级。编制制造业立市政策,以提升产业链水平和产业能级为重点,以推动制造业转型为路径,以增强产业创新能力为支撑,以优化要素配置为保障,形成制造强市建设政策合力。

    (三)编制制造业立市政策是落实地方性法规的重要抓手。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制造业立市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从地方性法规层面,为推动我市制造业发展、构建现代工业产业体系提供更加有力的制度支撑和法治保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全面落实《决定》,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加速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服务化发展,进一步提升制造业对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

    二、编制过程

    起草过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深入调研工业重点区、重点企业,学习借鉴北京、上海、深圳等先进城市经验,组织召开政策协调会,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意见。同时,注重统筹优化,与我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等文件的目标任务相衔接,研究提出串补强链、能级提升、项目支撑、数字化转型、创新研发、企业培育、载体建设等方面政策;与智能制造、新动能引育等现行政策相衔接,将其中预期继续发挥引导作用的条款纳入制造业立市政策,前期引导作用已发挥充分、具体支持方式与相关政策交叉重叠、与提升制造业规模效益直接关联度不高的条款不再纳入。

    三、主要内容

    制造业立市政策共包括5个部分、55条政策措施。

    一是推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包括2方面15条政策措施。发挥项目关键性作用方面,在继续引导工业技术改造的基础上,强化对产业链关键环节补短板、产业基础再造项目支持;加强专属政策支持方面,对重点产业链提出个性化、特色化支持政策。

    二是提高产业能级。包括4方面12条政策措施。在进一步做大做强工业企业、战新产业、产业集群和“专精特新”等优质企业的基础上,增加定向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和重大项目引育的条款。

    三是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包括3方面9条政策措施。全面支持产业数字化、绿色化、服务化发展,特别是从智能制造项目、工业互联网、数字化转型项目、智能科技应用场景、新型智能基础设施5个具体方向,重点支持产业数字化转型。

    四是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包括3方面4条政策措施。支持制造业创新平台建设、产业链关键卡点技术创新、新产品推广应用,特别是通过政府挂榜、企业揭榜的“揭榜挂帅”模式,突破一批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产品)。

    五是强化制造业要素保障。包括4方面15条政策措施。从制造业人才、用地、金融和降成本等方面给予不同方式的保障,特别是设立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基金,由海河基金领投,投资收益循环用于制造业投入;推行新型产业用地、“标准地”、标准厂房,加快项目落地。

    四、主要依据

    《天津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制造业立市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2年10月2日至2022年11月2日,通过局网站发布《天津市加快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制造业立市若干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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