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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进一步发扬工艺美术人员自主创新精神,繁荣工艺美术设计创作,规范我市传统工艺美术精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工作,根据《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2022年津政令第30号)以及国家、市相关评审要求,我局制定了《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2)予以公布,向各单位和广大市民征求意见和建议,时间为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

    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通过传真、邮件反馈我局,并请附联系人与联系方式以便沟通。

附件:1.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831    

    (联系电话:83608096,传真:83602773

      电子邮箱:sgxjxfpgyc@tj.gov.cn


草案正文

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认定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促进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开展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精品,是指在传统工艺美术中属于技艺创新、工艺精湛、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卓越作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认定管理工作由天津市工艺美术协会牵头、与天津市工艺美术学会、天津市轻工行业联合会共同负责,设立天津市工艺美术行业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认定的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专家组和评审监督组,负责评审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四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传统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认定,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细则和程序;

(三)审定评审专家组组成人员;

(四)审定评审结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评审办公室在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传统工艺美术精品评审细则;

(二)设立传统工艺美术精品评审专家库, 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人员;

(三)负责申报资料的受理、核查、报送和退还等评审组织工作;

(四)负责申报实物作品的接收、保管和展示等评审组织工作。

第六条 评审专家组负责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精品评审的具体工作。评审专家组按下列要求设立:

(一)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人员,报评审委员会同意后聘请;

(二)评审专家组应当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省级工艺美术大师、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教授学者、工艺美术行业管理专家等组成;应统筹兼顾区域、类别、专业、技艺和年龄等,专家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评审专家组应为7人以上单数,省级大师(含省级)以上评委所占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

(四)评审专家组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申报者有近亲属关系者,或者其他与评审工作利益关系者,不得作为评委。

    第七条  评审监督组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组将对专家评审进行现场监督,同时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进一步核查。

第三章  评审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八条 我市传统工艺美术精品每2年评审认定一次,评审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九条 在天津市境内从事工艺美术研究、创作、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均可提出传统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认定申请,已经被评为我市传统工艺美术精品的不再进行评审。

    第十条 评审认定为我市传统工艺美术精品,申报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工艺美术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德艺双馨,弘扬工匠精神,无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者具有天津市户籍或在天津市境内从事本行业工作满5年(以暂住证或居住证为准)的外省籍人员,均可申报;

(二)申报者参评作品必须是本人设计或制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材料上乘,工艺精湛;

(四)作品创意独特、构思新颖、设计巧妙、造型完美、富有文化内涵;

(五)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

(六)作品在国家级行评中获得银奖以上、省部级行评中获得金奖;

(七)技艺在继承优秀传统的基础上有新的创造,或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与传统工艺巧妙结合。

第四章  评审认定内容和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评审认定传统工艺美术精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评审办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认定申请表》;

(二)采用的主要原材料及说明资料;

(三)工艺流程说明资料,包括说明该作品是手工艺制作或以手工艺制作为主的有关证明材料,有完整的质量标准的优先认定;

(四)艺术风格、技艺特点的说明资料;

(五)作品在国家级行评、省部级行评中获奖证明材料;

(六)有关企业单位或个人的资质材料。

第十二条  评审资格审核 

(一)申请评审认定传统工艺美术精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评审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审查;

(二)评审办公室审查资料后,将符合条件的由评审专家组组织评审。

第十三条 评委评审

    (一)评审专家组自受理日起一个月内对传统工艺美术精品进行评审,评审以投票形式确定,采取一人一票,表决结果须经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同时提出传统工艺美术精品建议名单;

(二)评审专家组将建议名单在评审牵头单位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评审专家组报评审委员会审定后报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由天津市工艺美术行业评审工作委员会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激励政策

    第十五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在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认定初审、核查、推荐工作中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相关专家评审经费由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安排。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精品,其从业人员及所在单位依法享受传统工艺美术的相关保护政策,可以优先参加天津市工艺美术大师、中国工艺美术精品、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推荐。

    第十七条  对已认定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精品,其所在区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出台激励政策,积极做好相应的保护、发展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者参评作品必须是本人设计或制作,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凡已获得精品不得参评,非本人作品不得参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申报人自行负责。

    申报者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精品证书,经调查属实,收回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选。

    第十九条 参与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精品评审工作的评委应严格保守秘密,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评委资格:

(一)评审期间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的;

(二)为申报者许诺、游说,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条 参与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认定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规定开展评审认定工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收受贿赂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加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属回避范围人员不得参与评审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

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促进我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开展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以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流程创作生产,主要采用天然或者传统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包括雕塑雕刻工艺品、金属工艺品、漆器工艺品、工艺花画、地毯挂毯、抽纱刺绣、美术陶瓷、天然植物纤维编织工艺品、珠宝首饰工艺品、民间工艺品及其他工艺美术品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我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管理工作由天津市工艺美术行业协会牵头、与天津市工艺美术学会、天津市轻工行业联合会共同负责组织评审认定工作,组织成立天津市工艺美术行业评审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认定的组织实施。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评审专家组和评审监督组,负责评审认定的具体工作。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工作指导和监督单位。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细则和程序;

(三)审定评审专家组组成人员;

(四)审定评审结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评审办公室在评审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细则;

(二)设立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专家库, 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人员;

(三)负责申报资料的受理、核查、报送和退还等评审组织工作;

(四)负责申报实物作品的接收、保管和展示等评审组织工作。

第七条 评审专家组负责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的具体工作。评审专家组按下列要求设立:

(一)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人员,报评审委员会同意后聘请;

(二)评审专家组应当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省级工艺美术大师、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教授学者、工艺美术行业管理专家等组成;应统筹兼顾区域、类别、专业、技艺和年龄等构成,专家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评审专家组应为7人以上单数,省级大师(含省级)以上评委所占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二;

(四)评审专家组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申报者有亲属关系者,或者其他与评审工作利益关系者,不得作为评委。

    第八条  评审监督组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组将对专家评审进行现场监督,同时对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进一步核查。

第三章  评审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九条  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每2年评审认定一次,评审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十条 在天津市境内从事工艺美术研究、创作、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均可提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申请,已经被评为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不再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认定为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申报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工艺美术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德艺双馨,弘扬工匠精神,无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传统工艺美术品种。

1.在天津市境内传承发展历史悠久,有较高艺术和技艺价值;

2.以多种工艺、技术,由技艺人员生产制作形成的工艺美术品;

3.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有完整的工艺流程;

4.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有的艺术特色,在内容、风格、造型等方面自成流派,独树一帜;

5.在保留传统品种精华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发展。

(二)传统工艺美术技艺。

1.在天津市境内传承发展历史悠久,有较高艺术和技艺价值;

2.采用多种工艺但可由一人独立完成,或以一种工艺为主,多种工艺为辅;

3.由家族关系传承或师徒关系传授继承,保留了原有的制作技术和艺术特色;

4.具有以手工艺为主的制作技艺和独特风格;

5.有完整的传统技艺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

6.在传统技艺基础上锐意创新,有所发展和突破,既保留传统技艺的精华,又体现新技术特有的艺术效果。

第四章  评审认定内容和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认定的主要内容:申请认定评审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申报表》;

(二)提供历史悠久证明材料;

(三)采用的主要原材料及说明资料;

   (四)工艺流程说明材料,包括说明该作品、产品是手工艺制作或以手工艺制作为主的有关说明材料,有完整质量标准的优先认定;

(五)艺术风格、技艺特点的说明资料;

(六)历年国内外获奖、荣誉、评价情况有关材料;

(七)有关企业单位或个人的资质材料。

第十三条 评审资格审核 

(一)申请评审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评审牵头单位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按时间要求,将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汇总报送评审办公室;

(二)评审办公室对申报者申报材料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查,并提出形式审查意见,确定参评品种和技艺名单。

(三)评审办公室审查资料后,将符合条件的由评审专家组组织评审。

第十四条  评委评审

(一)评审专家组自受理日起一个月内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进行评审,评审以投票形式确定,采取一人一票,表决结果须经超过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同时提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建议名单。

(二)评审专家组将建议名单在评审牵头单位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由天津市工艺美术行业评审工作委员会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激励政策

    第十六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在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初审、核查、推荐工作中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相关经费由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对已认定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其从业人员及所在单位依法享受传统工艺美术的相关保护政策,可以优先参加天津市工艺美术精品、天津市工艺美术大师和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推荐。

    第十八条  对已认定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其所在区政府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出台激励政策,积极做好相应的保护、发展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者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取消评审认定资格。

    申报者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证书,经调查属实,收回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评选。

    第二十条 参与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工作的评委应严格保守秘密,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评委资格:

(一)评审期间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的;

(二)为申报者许诺、游说,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参与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规定开展评审认定工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收受贿赂的,将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加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属回避范围人员不得参与评审相关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背景介绍

    为进一步发扬工艺美术人员自主创新精神,繁荣工艺美术设计创作,规范我市传统工艺美术精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工作,根据《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2022年津政令第30号)以及国家、市相关评审要求,我局制定了《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2年8月31日至2022年9月14日,通过局网站发布《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精品评审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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