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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对《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传统工艺美术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文化的物质载体,有着巨大的文化价值、产业价值和就业价值。我市工艺美术不仅品种繁多,而且技艺精湛、底蕴深厚,多项精品蜚声海内外。除“泥人张”彩塑、“杨柳青年画”、“魏记风筝”和“刻砖刘”四大地域特色民间艺术外,另有雕塑、金属工艺、漆器、抽纱刺绣、地毯挂毯、珠宝首饰、民族工艺、美术陶瓷等诸多品种。近年来我市的工艺美术产业得到快速发展,仿真植物在全国占有重要的地位,以艺术挂毯为代表的一批传统技艺正在得到抢救和恢复。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传承,承载着民族文化艺术发展的重任,影响重大、意义深远。为继承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艺术,保护和发展我市传统工艺美术,推动工艺美术事业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各有关单位,起草了《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已列入市政府2022年立法审议项目。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3月26日。

    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通过传真、邮件反馈我局,并请附联系人与联系方式以便沟通。

    附件: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225    

联系人:高杰;联系电话:83608096,传真:83602773

 电子邮箱:sgxjxfpgyc@tj.gov.cn


草案正文

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三章 保护规定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五章 产业振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艺术,保护和发展我市传统工艺美术,推动工艺美术事业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传统工艺美术的认定、保护、人才培养、产业振兴及相关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是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及有关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和推动传统工艺美术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同发展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财政、宣传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社会组织】

    传统工艺美术相关行业协会、学会、科研机构以及中介服务机构是工艺美术社会组织,协助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做好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六条【传承传统文化】

    组织和个人开展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活动,应当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提高社会公众文化素养。

第二章 认定管理

    第七条【认定机构】

    本市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认定保护制度。市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确定相关工艺美术社会组织为评审认定机构,负责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工作。其他社会组织不得擅自开展相关评审认定工作。

    评审认定机构应当制定评审认定管理办法、组建评审专家库,经市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同意后开展评审认定工作。市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认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专家库和评委会组成】

    评审认定机构成立市传统工艺美术评审工作委员会,组织开展评审认定工作。评审工作委员会由工艺美术社会组织推荐,经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聘任。评审工作委员会应建立由工艺美术大师、民间技艺能工巧匠、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工艺美术专家库。

    评审工作委员会按照评审认定管理办法开展评审认定工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从工艺美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九条【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申请】

    工艺美术中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主要以传统工艺流程制作生产的品种和技艺,可以申请认定为本市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由从事工艺美术相关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向评审工作委员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表

    (二)品种和技艺的形成历史;

    (三)工艺流程及主要原材料;

    (四)技术特点和艺术风格;

    (五)国内外评价;

    (六)评审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条【工艺美术精品的申请】

    工艺美术中技艺创新、工艺精湛、具有较高艺术价值的稀有作品,可以申请认定为本市工艺美术精品,申请人应当向评审工作委员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表及有关从业经历和资质情况;

    (二)作品实物照片及采用特有、珍贵、稀有原材料制作的说明;

    (三)作品创作思想和艺术价值的说明;

    (四)参加国内外有影响的展会取得的荣誉证书;

    (五)评审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工艺美术大师的申请】

    长期从事工艺美术制作,技艺精湛、成就卓越,在行业内享有盛誉的个人,可以申请认定为天津市工艺美术大师。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评审工作委员会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表:

    (二)从业经历和相关资质证书;

    (三)代表作品(照片及文字说明)和技艺特点;

    (四)国内外获奖证明;

    (五)专业技艺论述或论文,带徒传艺培养新人成果。

    (六)评审工作委员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结果公示与异议处理】

    评审委员会应当自申请截止之日起90日内,采取现场考核、投票、评分等方式进行评审,出具评审结果。评审结果由评审认定机构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

    公示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提出异议,评审认定机构应当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

    截止之日后30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难以及时处理完毕的,有关申请材料不列入本次评审范围,并由评审工作委员会向申请者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认定与命名】

    评审认定机构应当根据评审和公示结果,分别对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市工艺美术精品、市工艺美术大师予以评审认定。

经评审认定为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市工艺美术精品的,由评审认定机构公布名录、颁发证书。

经评审认定为市工艺美术大师的,由评审认定机构授予称号、颁发证书。该称号、证书与本办法实施前授予的称号、颁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获得者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

    为了保护、发展和繁荣传统工艺美术,本市设立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传统工艺美术的科学研究和产品创新开发,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实施带徒津贴、开展国家级和市级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认定工作等。

    第十五条【履行义务】

    市工艺美术大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传授工艺美术技艺,培养后继人才;

  (二)收集、整理和保存与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参加工艺美术有关公益活动。

第三章 保护规定

    第十六条【资源保护】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制作工艺美术品所特需的珍稀矿产资源和其他天然原材料的保护和管理,统筹规划,严禁乱采滥挖。

    从事工艺美术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合理利用天然材料,禁止滥用不可再生的天然原材料资源,禁止使用非法获取的珍稀动植物资源。

    第十七条【保护措施】

    对本市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由市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组织工艺美术社会组织及有关部门采取下列保护措施:

    (一)搜集、整理并建立档案;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对工艺技术确定密级,依法进行保密;

    (四)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采用影像制作、记录等方式进行抢救或者发掘;

    (五)采取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专业院校培训等多种形式,培养传统工艺美术人才,传承传统工艺美术;

    (六)对于制作经济效益不高,但艺术价值高并且面临失传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予以特殊保护。

     第十八条 【署名】

    工艺美术大师在其作品上签署自己姓名、使用个人标识或者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冒用工艺美术大师的署名、个人标识或者称号。

    工艺美术大师不得在没有参加创作的作品上署名、使用个人标识或者称号。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十九条【建立机制】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工艺美术人才培养机制,做好人才招募、引进、培训、提升及其服务保障工作。市和区各相关部门应当做好引导院校与工艺美术企业、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产业园区建立工艺美术人才培育基地、产学研合作基地;完善专业人员评价机制,健全工艺美术人才职称评定和技能人才评价方式;支持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发掘、研究和开发工作。

    第二十条【人才评价】

    工艺美术相关单位应当为其工作人员申请工艺美术职称评定和技能人才评价等给予支持。工艺美术社会组织、企业可以通过理论知识考试、技能操作考核、业绩评审、校企合作等方式,提升工艺美术从业人员专业水平。工艺美术专业技艺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按照特殊行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人才培养】

    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和科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工艺美术人才的培养,支持技艺水平较高的技艺人员带子女、徒工学艺,鼓励专门人才向传统工艺美术行业流动,有计划地组织技艺人员开展技术交流、操作表演、作品展览和业务考察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人才引进】

    鼓励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从外省引进具有省级工艺美术大师以上称号的专业技术人才。对传统工艺美术生产企业从外省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办理有关手续。鼓励外省工艺美术人才来本市创办企业或者建立个人工作室。外省工艺美术人才来津创业满二年,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参加天津市工艺美术大师的认定,并享受市有关引进专业技术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激励措施】

    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工作,并按照下列规定为其创造条件:

    (一)设立工艺美术大师工作室;

    (二)优先支持安排工艺美术大师的创作项目;

    (三)为工艺美术大师带徒弟传授技艺创造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评选范围】

    申报国家认定的中国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和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由承担认定工作的评审认定机构从本市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市工艺美术精品、市工艺美术大师中评选产生,并经市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审核后负责上报。

    第二十五条【保密制度】

    评审工作委员会成员对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负有保密义务。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和保密制度,并依法与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

第五章  产业振兴

    第二十六条【宣传推介】

    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开展传统工艺美术技艺、品种、区域品牌等的宣传,引导新闻媒体推出工艺美术类节目,支持工艺美术社会组织编制发放宣传手册等,宣传和推介工艺美术产业。

    公共文化设施以及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为工艺美术产业宣传和推介提供便利。

    第二十七条【融合发展】

    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工艺美术社会组织应当引导企业、工艺美术从业人员开展跨门类、跨行业、跨学科、跨地域合作,创新传统工艺美术表现形式,开发具备地方特色、适应现代生活的工艺美术品、衍生品,促进工艺美术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第二十八条【产业创新】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工艺美术产业创新,支持工艺美术企业、工艺美术从业人员开展材料创新和工艺创新,开发稀缺性原材料的新型替代原料,利用科技新成果,提高产品的适用性和质量稳定性。

    第二十九条【产业集聚】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加强工艺美术产业集群、产业园区、特色村镇、工艺美术品集聚地等工艺美术特色区域建设,在规划、立项、资金、用地等方面予以扶持。鼓励将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成为工艺美术特色区域。

    第三十条【打造品牌】

    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艺美术产业发展需要,指导和支持工艺美术社会组织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培育和打造工艺美术知名品牌、特色品牌。

    第三十一条【旅游产品】

    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相关部门开发乡村旅游产品,可以在工艺美术企业开放的生产车间、用户体验中心等开辟旅游线路,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乡村生态休闲场所、自然人文景区等设立工艺美术品的展览展销场所。

    第三十二条【交易市场】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统一规划,培育、规范工艺美术品及原材料交易市场,支持交易代理机构、中介机构的建设。推动利用电子交易平台开展工艺美术品网上定制、网上拍卖等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标准制定】

    鼓励工艺美术行业相关组织、企业参与制定工艺美术行业标准,将自主创新技术纳入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推动工艺美术社会组织、企业通过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主动发布、履行综合信用承诺或者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研发机构】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传统工艺美术行业领域智库建设,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支撑区域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发展的研发机构。市和区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工艺美术企业创建工艺美术研发机构,支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进行技术改造,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第三十五条【产业配套】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资金、场地、信贷担保、交流合作、展览展销等方面的产业配套支持措施。工艺美术社会组织、企业可以依法依规建设检测、鉴定、评估、经纪等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评审认定】

    市传统工艺美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认定机构评审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评审认定机构的评审认定资格:

    (一)在评审认定过程中违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未如实提供与认定有关的资料,谎报、瞒报或者拒绝检查;

    (三)借评审认定工作开展营利性活动,收取评审费用;

    (四)在认定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收受、索取财物。

    第三十七条【自律管理】

    评审工作委员会应当制定市工艺美术大师自律管理制度,促进市工艺美术大师队伍健康发展。

     第三十八条【违规处理】

    在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工艺美术精品认定中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应当移出名录、收回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市工艺美术大师称号、收回证书:

  (一)以剽窃、伪造他人作品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称号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严重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严重丧失职业道德的;

  (四)无正当理由长期脱离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工艺美术大师义务的。

    对被移出名录、收回证书或者撤销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应当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非物质文化遗产】

    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工艺美术相关保护工作,同时执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条【新兴工艺美术】

    新兴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发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背景介绍

    传统工艺美术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文化的物质载体,有着巨大的文化价值、产业价值和就业价值。我市工艺美术不仅品种繁多,而且技艺精湛、底蕴深厚,多项精品蜚声海内外。除“泥人张”彩塑、“杨柳青年画”、“魏记风筝”和“刻砖刘”四大地域特色民间艺术外,另有雕塑、金属工艺、漆器、抽纱刺绣、地毯挂毯、珠宝首饰、民族工艺、美术陶瓷等诸多品种。近年来我市的工艺美术产业得到快速发展,仿真植物在全国占有重要的地位,以艺术挂毯为代表的一批传统技艺正在得到抢救和恢复。对传统工艺美术保护传承,承载着民族文化艺术发展的重任,影响重大、意义深远。为继承和弘扬中华传统文化艺术,保护和发展我市传统工艺美术,推动工艺美术事业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有关规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各有关单位,起草了《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已列入市政府2022年立法审议项目。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2022年2月25日至2022年3月26日,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天津市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未收到公众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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