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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租房管理新规10月起施行管理体制由市级主导转变为属地为主市级存量公租房源可调剂各区

来源:天津日报 发布时间:2020-09-30 10:00

日前,经过重新修订后的《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由市政府正式印发,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增加了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内容,进一步拓宽了房源筹集渠道,落实各区人民政府属地化管理责任,将管理体制由市级主导转变为属地为主,将房源筹集主体和管理权限下放到各区人民政府,保障对象可实现就近保障,同时明确市级已筹集的存量房源可针对需求情况用于调剂各区。

《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是指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实物住房等方式,对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保障和对非本市户籍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困难职工给予精准保障。市人民政府已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存量房源,可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之间统筹调配使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人民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配租使用,也可与其他区调剂使用。

《办法》明确,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户型适中、价格合理。收购价格由收购和被收购双方协商确定。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有新增公共租赁住房需求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立足本区实际,在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明确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统一移交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住房保障。由于特殊原因无法配建的,区人民政府应通过其他方式解决。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参照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与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一并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配套、同步交付。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与准入,《办法》明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镇家庭,可以申请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公共租赁住房:(一)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居民户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以及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且房屋租赁期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二)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居民户籍,上年人均年收入3万元及以下、人均财产11万元及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2平方米及以下,且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包括年满18周岁及以上单人户)。

调整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市人民政府筹集的房源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指导区住房建设委调控受理申请人范围和数量。区人民政府筹集的房源由区人民政府依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情况,指导区住房建设委调控受理申请人范围和数量。

关于配租管理,《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实施属地化管理,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经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工作。经营单位应当具有房屋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社会信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项目所在区域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确定和调整。具体项目的租金标准,市人民政府筹集的房源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区人民政府筹集的房源由区住房建设委提出,经市发展改革委核定后公布。

关于使用与退出,《办法》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违反租赁合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造成损失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承租家庭赔偿损失:(一)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二)擅自改变承租住房使用用途、结构和配套设施的;(三)经催告,欠缴租金累计满6个月的;(四)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区住房建设委将相关情形书面通知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

此外,《办法》还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规申请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取得资格所在区住房建设委或所承租项目经营单位应对其建立不良信用记录。有关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本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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