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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外摘 发布时间:2019-11-25 00:00

  按照我市有关文件要求,现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出台的《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津工信规〔2019〕5号)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依据及制定过程

  出台《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落实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及我市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其目地,进一步推进我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畅通信息渠道等,平台开展的服务对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将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管理办法》的起草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天津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并参考兄弟省市的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形成该《管理办法》。

  起草过程中,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过局官网面向全市征求意见,并召开了部分服务平台座谈会,《管理办法》是在广泛征求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法务部门和服务平台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

  二、《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七章。第一章 阐明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及依据,明确了示范平台的概念,界定了市、区两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及奖励金额等内容。第二章 主要介绍了示范平台的主要功能,包括: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服务,共5个方面,规定了每个功能需具备的条件。第三章 明确了认定奖励条件,包括:资产总额、服务企业数量、从业人员、集聚服务机构等情况;示范平台在满足服务功能方面,5个方面各有侧重,要求不同。第四章 明确了示范平台的申报程序、专家评审、公示、下发认定文件,申报示范平台需提供的相关材料等。认定奖励以当年申报指南通知要求进行。第五章 明确奖励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至示范平台所在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项目单位。第六章 明确了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示范平台开展工作进行检查,按规定时间报送工作总结,规定了示范平台有效期。示范平台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处理。第七章 该《管理办法》规定了有效期5年。

三、需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示范平台定义

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二)示范平台主要功能

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1.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2.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标准化咨询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3.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4.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安全生产、法律、金融、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5.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三)示范平台认定条件

1.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2)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20家(含)以上,用户满意度在80%(含)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3)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含)以上。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含);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5)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含)以上。

2.功能要求

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1)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20家(含)以上、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6次(含)以上。

(2)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5次(含)以上。

(3)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6次(含)以上。

(4)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和线上、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线下年培训2000人次(含)以上。

(5)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10次(含)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2亿元(含)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5亿元(含)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四 、示范平台申报材料

申报示范平台需提交下列材料:

1.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4.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等)

5.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6.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7.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法人签字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材料须印刷清楚、整齐,按以上顺序胶装成册,如内容较多可双面打印。

五、示范平台认定和奖励

1.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当期认定的市级示范平台和上一年度首次认定的国家示范平台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奖励,已获得过奖励的国家示范平台,不重复奖励。奖励资金从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同时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息系统查询平台相关信用信息,按照测评结果和信用信息查询结果择优确定认定和奖励名单,并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认定和奖励文件。

3.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将奖励资金预算下达示范平台所在区财政部门,相关区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六、示范平台监督管理和绩效

1.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材料报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检查,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示范平台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等相关材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市级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示范平台,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处理。原认定的“天津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按原认定文件之日起满三年,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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