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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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896646L/2021-0012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工信运行〔2016〕1号
主    题 :
科技工业信息化\工业;科技工业信息化\信息化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天津市

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精神,保证我市医药用品在发生各种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供应,确保医药储备资金安全和专款专用,依据《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在征询了相关单位的意见之后,我委研究制定了《天津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6111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经济运行处  李刚;

联系电话:83607436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医药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医药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时医药用品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药储备是政府职能。根据国家医药储备制度的要求,天津市设立市级医药储备制度。

第三条医药储备主要包括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消毒用品等,采用以实物、物流、资金等储备形式并以实物储备为主,实行动态储备、有偿调用,以保证储备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及承担医药储备的单位储备管理活动和储备活动。

第五条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我市医药储备主管部门,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管理我市医药储备和联系国家医药储备工作。主要职责是:

1.会同市卫生计生委组织编制天津市医药储备计划和调整计划。

2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我市医药储备资金的落实、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地方医药储备与中央医药储备部门的联系。

4.负责对承担承储单位的管理、统计等各项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医药储备要通过招标选定承储单位。

第七条承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大中型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消毒用品生产企业和国有药品经营企业企业为主。

2.企业管理水平高,诚信和经济效益好。

3.仓储、配送设施比较完善。

第八条承储单位主要任务:

1.执行医药储备计划,确保及时有效供应。

2.负责对储备医药用品适时进行轮换,保证所储备的医药用品数量和质量。

3.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资金的管理制度,保证专款专用,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

4.建立、健全医药储备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对所储备品种要加强原始记录、帐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5.执行国家医药储备信息管理系统的有关要求,做好联网和定期数据上报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医药储备信息管理网络,确保储备信息的实时畅通。

6.负责对从事医药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医药储备实行严格计划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市卫生计生委提出的储备品种和数量建议,按照实际需要和适当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天津市医药储备计划,下达给承储单位,并同时上报工信部。

第十条按照国家医药储备的要求,根据应急发展需求,对储备具体品种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与承储单位签订“天津市医药储备责任合同”。

第十二条承储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储备计划,在储备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保证储备计划(品种和数量)的落实,并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特殊品种可根据实际情况经批准后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承储单位调出医药用品后,应当按照储备计划及时补齐。

第十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要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承储单位、监督医药储备计划的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储备计划所确定储备品种、数量、质量的前提下,承储单位要根据医药用品及其他储备品种的有效期及质量要求对所储备品种进行适时轮换,储备的实物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

第十六条承储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管理制度,在台账中准确反映医药储备的品种、数量和资金情况。

第十七条承储单位要加强储备医药用品的入库验收、出库管理,实行复核签字制。要加快推行医药储备信息化管理,切实提高医药储备管理的效能。

第十八条承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所承储医药用品及其他品种的质量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负责。

第十九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需动用医药储备的,首先动用地方医药储备,不足部分按照有偿调拨原则,协调相关省市给以支援,仍难以满足需要时,再申请调用中央医药储备。

第二十条申请动用我市医药储备,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政府应急需求,调用的具体品种、数量下达调用通知单;承储单位接到调用通知单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医药用品发送到指定单位,并对调出的医药用品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遇有紧急情况发生,需调用地方医药储备,承储单位接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通知后,可按要求先调运发送医药储备用品,随后按本办法二十条规定补办手续。调用超出正常储备量,需明确标注超出数量和金额,按照有偿调拨原则给予补偿。

第二十二条调用储备的医药用品发现质量的问题,应就地封存,事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接收单位和调运承储单位应立即将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通知调运承储单位按同样品种、规格和数量补齐调用接收单位。

第二十三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与承储单位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人员、通讯及时畅通,保证及时调运。

第二十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有关部门确定的医药储备计划,将储备资金直接拨付承储单位,并根据后续储备调整计划相应调整资金规模,所需资金从市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承储单位应严格管理储备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承担日常对医药储备单位落实储备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承担医药储备单位要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取消其医药储备任务,并收回储备资金。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不及时上报医药储备信息。

2.管理混乱、账面不清、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

3.不合理损失严重,延误医药用品的调用供应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医药储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有效期五年,自2016111施行,至2021110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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