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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电力领域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电力工程建设审批流程工作方案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网站 发布时间:2022-05-11 11:04

深化电力领域审批制度改革

优化电力工程建设审批流程工作方案

为推动我市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落实落地,加快推进我市打造能源电力“碳达峰、碳中和”先行示范区,深化电力领域审批制度改革,持续优化电力工程建设审批流程,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的各级电力输配线路及配套变电站等电力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二、主要措施

(一)持续推动申报及审批结果电子化。电力工程项目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使用林地建设许可、不动产登记等事项时,均实行电子化审批,有关审批部门核发电子证照、不再核发纸质证照,电子证照信息及时归集至市电子证照库(国家统筹建设的电子证照,按国家有关要求执行),持续推动电力工程项目无纸化申报及审批结果电子化。(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务服务办、市网信办、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二)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电力工程项目审批时需提供已批复证件的,有关审批部门应直接从电子证照库中提取,不再要求申报单位提供。对同一申请要件,申报单位只需提供一次,再次需要时应由政府部门内部流转,减轻申报单位重复提交证照材料负担。材料提供及使用坚持“一次提交、全域有效”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间实现“信息共享、不再索要”。(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网信办、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大数据管理中心)

(三)优化并联审批流程。电力工程项目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洪水影响评价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等各类联合审批事项时,依电力建设单位申请可实行并联审批。(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市规划资源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

(四)优化变电站工程技术经济指数指标。公用变电站站内可不设置绿地,规划资源部门在批复变电站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事项时,绿地率和绿地面积不进行限制性要求。(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委)

(五)优化非建设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办理模式电力建设单位在取得核准批复和现场勘查核实确认的勘测定界成果后,即可办理征地预公告。各区人民政府组织规划资源等行业主管部门同期启动征地费用测算、土地现状调查、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并函告有关部门办理社保、保护区核查(包括林业、园林、环保、行政审批)等事宜,有关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复函核实结果。(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明确变电站划拨土地费用标准。公用变电站占用储备土地的,划拨土地价款按每亩人民币50万元标准执行,有关部门直接按照该标准认定划拨价款并签订补偿协议,进一步加快用地手续办理。公用变电站占用农用地的,完成土地征转手续后应加快办理划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

简化优化用地审批手续。电力工程项目需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及相关规定,在取得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划拨宗地平面界限图等文件后即可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除用地原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或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各类污染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用地以外的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以及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规划资源部门出具的评审意见不再作为前置条件。(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简化电网工程临时用地手续。电力工程项目涉及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电力建设单位可以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名义办理临时用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的签订及土地复垦费用预存凭证。(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电力线路工程按原地类管理。建设架空电力线路走廊的杆、塔基础,对于不超出《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规定的最小建设用地上图图斑面积的,按原地类管理,杆、塔基础占用的土地,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涉及占地林地的按有关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十)优化蓄滞洪区内线路审批。规划在蓄滞洪区分洪口门影响范围内、经洪水影响评价或专家论证对行洪无重大影响的电力线路工程,电力建设单位应与水务部门沟通协商,符合水务部门建设要求的应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十优化电力线路防洪影响评估工作。新建线路工程涉及占用水利设施向水务部门缴纳的费用,经双方协商可参照以往线路工程跨越该条河流开展占用水利设施论证时确定的金额缴费。(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十二)优化新能源并网及其配套工程审批天津电力“碳达峰、碳中和”先行示范区建设任务重点工程以及新能源项目并网电力配套工程,在线路穿越天津市永久性生态保护区域开展生态论证时,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免于办理生态占补平衡。生态论证审查意见由规划资源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联合上报市政府。(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十优化生态保护红线论证审查。电力线路工程仅涉及架空线路穿越(无塔基占用)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时,不属于建设工程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无需开展不可避让论证审查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十简化不可避让论证报告编制电力线路工程仅涉及架空线路穿越(无塔基占用)天津市生态保护红线时,不属于建设工程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电力建设单位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自行组织编制不可避让论证报告。(责任单位: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十五)明确我市电力工程档案归档和移交范围。公用变电站工程、电力线路工程应按归档目录进行整理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其中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或免于办理施工许可的变电站工程、电力线路工程,应由国网天津电力档案馆归档保管。(责任单位:国网天津电力公司、市规划资源局)

(十六)优化占路、占绿、用水报装手续。电力工程项目取得核准批复后,电力建设单位即可申请办理临时占路、导行、临时占绿、用水、排水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不再作为申报的前提条件,可凭项目核准批复、工程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作为申报要件。(责任单位:市公用事业局、市城市管理委、市水务局、市公安局)

(十七)优化电力工程占绿涉绿手续审批。明确电力工程项目涉绿相关工程费用,电力工程项目在占用城市绿地时,要提前与产权单位沟通,优化占绿方案,最大限度保护现有城市树木,经产权单位同意并与其签订赔偿协议后方可施工。路径长度不大于200米的110伏及以上电力线路工程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依据规划资源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手续核定占用绿地位置并与产权单位签订赔偿协议后即可施工,不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涉及树木迁移的,应当事先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并报送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城市树木迁移方案。实现电源送出功能的环网箱、控制箱、杆塔等电力设施永久占用绿化用地的,依据规划资源部门审批的行政许可手续核定占用绿地位置并与产权单位签订赔偿协议后即可施工,涉及树木迁移的,应当事先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并报送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城市树木迁移方案。(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委)

(十八)优化变电站工程人防、门楼牌号办理。公用变电站工程取消人防手续;优化变电站门楼牌号手续办理,强化电力能源设施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直接按照已批复变电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位置”对变电站进行门楼牌号命名。(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公安局)

明确变电站工程验收方式。按要求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公用变电站工程规划验收、消防验收实行单独验收,电力建设单位应在政务服务大厅综合联审窗口进行报审,系统解绑后推送至相应主管部门开展单独验收;具备条件的工程规划验收、消防验收可并联报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

(二优化变电站工程不动产登记时序和要件。变电站工程竣工后即可申请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电力建设单位凭申请书、委托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房产测绘报告、土地证、电力建设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验收合格证、标准地名文件等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

(二十)强化电力工程建设审批问题协调。形成协调推动机制和合力,对电力工程建设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动问题解决,加快电力工程项目落地实施。(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二十)深化电力工程建设审批政策指导。加强对上位法规政策的宣传服务,通过现场服务、业务培训、政策解读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加强对电力建设单位相关政策的业务指导。(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等市级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推动政策深化落实。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加强电力工程项目前期服务,充分与北京、上海等地区对标对表,学习借鉴先进经验做法,不断强化政策支持。充分利用前期有关文件及支持性政策,共同推动电力工程项目审批服务质效提升。

(二)加强业务培训指导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区级部门的业务指导,定期开展本行业专题业务培训,不断提升一线工作人员政务服务能力及水平,为电力领域政务服务提质增效提供全方位支持。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要通过多角度、多渠道,强化电力工程项目办理渠道、办理流程、申报条件等要素的宣传引导,确保申报单位会操作能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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