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百问百答

来源: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发布时间:2019-11-05 00:00

1.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是什么?

答: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第一条)

2.本条例在什么范围内适用?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3.什么是营商环境?

答: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市场主体在准入、生产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有关外部因素和条件的总和。(第二条第二款)

4.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要求有哪些?

答: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改革创新、依法依规、公正公开、廉洁高效、诚实守信、权责一致原则,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第三条)

5.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6.市和区政务服务部门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

答:负责组织推动建设营商环境,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各部门、各单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第五条)

7.如何在优化营商环境时营造良好舆论气氛?

答:各级人民政府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宣传,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舆论气氛。(第六条)

8.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遵循哪些原则、承担哪些社会责任?

答: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社会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七条)

9.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能否获得奖励?

答:可以按规定予以奖励。(第八条)

10.在本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需要进一步完备的工作有哪些?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服务型政府建设,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推行行政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规范、便捷的政务服务。(第九条)

11.在推动各级政府行权透明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答: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依据、行使主体、运行流程、对应责任等,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

12.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后还应当做好哪些工作?

答: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的创新创业、人才、产业等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及时落实,并为市场主体提供解读、咨询服务。(第十一条)

13.本条例在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事项、证明事项上的规定有哪些?

答:依法取消、下放、合并行政许可等政务服务事项;依法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依据的证明材料;根据改革实践需要,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完善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制度。(第十二条)

14.谁来组织编制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答:市人民政府。(第十三条第一款)

15.政务服务事项编制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市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规程和办事指南,明确政务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查标准、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第二款)

16.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否按照统一标准提供政务服务?

答:全市同一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同一标准处理。(第十三条第三款)

17.政务服务中心、综合便民服务中心的主要服务内容是什么?

答:政务服务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现场服务、限时服务,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第十四条第一款)

18.市人民政府通过什么途径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

答:市人民政府建立政务一网通平台,实行跨区域、跨部门政务数据共享,利用互联网端、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智能化办事渠道,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理,并与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融合互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五条)

19.本条例规定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简化优化政务服务?

答: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减少办理环节。需要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告知办理程序、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限等内容的,应当一次性全部告知。对于依法不需要现场踏勘、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在办事窗口或者政务一网通平台一次性受理办结。(第十六条)

20.哪种行政许可事项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答:对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第一款)

21.哪种证明事项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答:对有关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虚假承诺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第二款)

22.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的办理流程是什么样的?

答:对实行告知承诺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证明事项,有关部门应当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办理规定、监管规则、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申请人书面承诺达到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先行办理行政许可等相关事项。(第十七条第三款)

23.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如何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

答: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优化企业准入服务,提高企业开办审批效率,放宽企业名称核准限制,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提高市场准入便利化程度。(第十八条第一款)

24.企业申请办理地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如何办理?

答:企业申请办理地址等相关变更登记的,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办理,不得违背企业意愿限制企业自由迁移。企业在迁移过程中持有的有效证照不再重复办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第二款)

25.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如何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

答: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精简企业注销申请材料,压缩办理时限,降低注销成本。对设立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的注销,可以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第十八条第三款)

26.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如何优化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

答: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优化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办理一般登记、抵押登记等业务,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压缩办理时限。(第十九条)

27.本条例鼓励和支持新批工业用地以何种方式用于企业投资工业项目?

答:鼓励和支持新批工业用地以标准地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企业投资工业项目。(第二十条)

28.对于标准地投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应履行什么样的监管职责?

答: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签订后,有关部门应当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法定条件和约定标准验收。(第二十条)

29.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如何进行审批?

答: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实行联合审批。每个阶段确定一个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30.如何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请材料?

答:申请人在每个审批阶段按照规定填报一张申请表单,提交一套申报材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31.市和区人民政府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

答: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果等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并平等参与交易活动。(第二十二条)

32.税务机关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需要履行哪些责任

答: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保障市场主体依法享受减税、免税、出口退税等有关税收优惠,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33.税务机关如何提升办理业务的效率?

答:税务机关应当优化办税流程、拓宽办税渠道、简化涉税资料、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市场主体办税事项和纳税时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34.对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部门应怎么做?

答: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35.是否有单位可以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

答:任何单位不得收取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6.对于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有关部门应怎么做?

答: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及时向社会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37.如遇涉企保证金已经取消的、逾期未返还或者超额收取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答:涉企保证金已经取消的、逾期未返还或者超额收取的,应当及时清退返还。(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38.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在缴纳保证金时可以享受什么优惠待遇?

答:本市推行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保证金比例或者分期收缴。(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39.我市公平市场准入的原则是什么?

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未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领域和业务,各类市场主体均可依法平等进入。(第二十六条)

40.本市在哪些方面为促进和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公开参与市场竞争进行了规定?

答:不得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第二十七条)

41.有关部门如何处理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答:本市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对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以及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和处理。(第二十八条)

42.各级人民政府能否改变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保持政策的连续和稳定,不得随意改变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等。(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3.如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的,应采取何种方式解决?

答: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44.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如何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答: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换届、部门职能或者相关责任人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约定义务,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45.本市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如何促进企业家成长?

答:本市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作用,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

46.如何借助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商会等为企业家提供服务?

答: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商会等面向企业家开展政策法规、管理知识、科技创新等培训,增强企业家发现机会、整合资源、创造价值、回馈社会的能力。(第三十条第二款)

47.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完善创新创业环境时应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答: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完善产业技术创新链,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机制和转化体系,提高企业创新活力和核心技术开发能力。(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48.如何借助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答: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流程,降低市场主体获得资金成本,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支持。(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49.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如何协助金融机构和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对接?

答: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对接活动。鼓励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50.本条例中提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鼓励市场主体融入“一带一路”建设?

答:鼓励市场主体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强跨境贸易合作,提高企业赴境外投资审批效率,简化核准和备案办理流程。打造跨境贸易服务绿色通道,缩减进出口边界、单证合规时间,降低进出口边界、单证合规费用,为办理各类进出口贸易业务提供便利。(第三十三条)

51.本身在加强交通物流建设方面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本市加强海港空港对内对外开放,推进铁路物流基地、港口物流枢纽、航空转运中心、快递物流园区等物流中心建设。提升口岸枢纽货运服务功能,推动海港、空港、货运场站等货物信息开放共享,规范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优化港口物流流程,降低货物贸易物流成本。(第三十四条)

52.企业用工方面可以通过哪些方法改进?

答: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可以通过减轻企业社会保险费负担、鼓励企业创新用工模式等措施,降低企业用工成本,保持企业用工稳定。(第三十五条)

53.公用企业应当向市场主体提供哪些便利?

答: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业,应当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相关条件,简化报装手续、优化办理流程、降低报装成本,向市场主体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第三十六条)

54.我市发展中介服务应采取哪些措施?

答:鼓励各类资本进入中介服务行业和领域,推动建设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支持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55.市和区人民政府应采取哪些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的措施?

答: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规范行政许可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编制行政许可中介要件目录,按年度公布实施。(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56.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在构建良好市场环境中应起到什么作用?

答: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管理,反映行业诉求,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等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

57.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涉及行业规定或者限制性措施调整的,应当设置合理过渡期,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干预市场主体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三十九条)

58.本市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政策时应当充分听取哪些主体意见?

答: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吸收采纳。(第三十九条)

59.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应当具有法定依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第四十条第二款)

60.本市应采取哪些措施来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答: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第四十条第一款)

61.本市如何规范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

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第四十条第三款)

62.我市将减少对企业的行政检查?

答: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随机抽查机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方式,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63.同一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多项检查应当如何进行?

答:应当合并进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64.多个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检查应当如何进行?

答: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由一个部门组织实施联合检查。(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65.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如何减少应急管理措施给市场主体造成的损失?

答: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市场主体采取限产、停产等应急管理措施的,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并根据市场主体的具体生产经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第四十二条)

66.公安机关应当如何保障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答:公安机关应当对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侵害生产经营者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处置。(第四十三条)

67.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如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和发展机会平等的原则,严格依法公开公正高效做好审判、检察和执行工作。(第四十四条)

68.可通过哪些非诉讼方式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有效化解各类纠纷?

答:畅通民商事纠纷解决渠道,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和诉讼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第四十五条)

69.应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优化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衔接,平等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70.对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如何处置?

答: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破产工作,提高企业破产相关事项办理效率。(第四十七条)

71.各级国家机关应当依据什么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合法经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普法责任制(第四十八条)

72.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负有什么义务?

答: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第四十九条)

73.本市主要围绕哪些方面提高城市吸引力?

答:提升城市环境质量、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竞争力。(第五十条)

74.本市提高城市治理能力的目的是?

答: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建设宜人宜居宜业的现代化城市。(第五十条)

75.如何创新人才工作机制?

答:制定人才培养、引进和激励保障措施,健全人才供求信息网络,推动国内外人才智力交流与合作,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第五十一条)

76.如何提高全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

答: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行为,依法治理不文明行为。(第五十二条)

77.如何促进文化繁荣发展,营造尊重和鼓励创新、亲商安商富商的文化氛围?

答: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推动文化资源整合共享,提高文化开放与包容度。(第五十三条)

78.如何推动绿色发展示范城市建设?

答:坚持绿色发展理念,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加快绿色生态屏障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第五十四条)

79.如何推进智慧城市建设?

答: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推动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提升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推进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等智能化建设,强化信息安全保障。(第五十五条)

80.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答:根据本行政区域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设置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和托幼机构。(第五十六条)

81.如何为居民提供安全、舒适、清洁、美丽的居住环境?

答: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改善居住条件,提升物业管理水平,完善社区周边配套设施。(第五十七条)

82.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如何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布局,提升交通运输质量、效率、安全度、便捷度?

答:推动区域交通一体化,健全立体式综合交通网络,优化城市交通出行结构,推动绿色交通发展。(第五十八条)

83.应当如何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会展产业体系?

答:完善会展管理机制,加大国际会展的引进培育力度,提高举办国际会展的服务承载能力。(第五十九条)

84.如何促进人文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答:鼓励和支持开展教育、医疗、文化、艺术、体育等人文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整合和创新交流机制,支持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项目。鼓励专业化、国际化的社会组织和民间力量参与人文交流具体项目运作。(第六十条)

85.各级人大如何监督同级政府的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答: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政府工作报告或者专项工作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依法接受监督。(第六十一条)

86.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如何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答: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第六十二条)

87.接受社会各界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的途径有哪些?

答: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查处机制,通过便民服务专线、政务一网通平台等渠道,接受社会各界对损害营商环境行为的投诉举报。(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88.本市对各部门办理举报事项的要求是什么?

答: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认真核查投诉举报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回复。(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89.市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评价制度,通过何种方式,组织开展营商环境状况测评?

答:通过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第六十四条)

90.哪个部门具体负责本级政府的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答:市和区政务服务部门。(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91.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聘请哪些人员担任监督员,协助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答:可以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等担任监督员。(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92.如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答:依法对市场主体信用进行监管,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93.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何实施联合奖惩措施?

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联合奖惩措施目录,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联合奖惩目录内容,记录相关信用信息,共享联合奖惩信息,依法实施联合奖惩措施。(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94.新闻媒体如何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答: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和典型案件予以曝光。(第六十七条)

95.对于损害营商环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哪些处理方式?

答: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八条)

96.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的公用企业、中介服务机构以及行业协会、商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后还应当如何处理?

答:将违法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第六十九条)

97. 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七十条)

98.本市主要采取哪些措施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激励免责?

答: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推进改革、探索试验、敢于担当,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偏差失误,其工作未违反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义务性规定,符合国家和本市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规定,未谋取私利且未损害公共利益的。(第七十一条)

99. 本条例所称政务服务事项,包括哪两项?

答: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第七十二条)

100. 本条例自何时起施行?

答:2019年9月1日。(第七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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